九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规定,再由地⽅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
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有关九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的问题,希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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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
【适⽤范围】适⽤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九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缺损或精神障碍,⽇常活动能⼒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发作⼀年⼀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三次以上或⼩发作平均每⽉四
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瘫,难以恢复;
e)半⾝或偏⾝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部损伤致:
a)⼀眼盲⽬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于10°);
d)上颌⾻、下颌⾻缺损中,⽛齿脱落8枚以上;
e)⼝腔损伤,⽛齿脱落16枚以上;
f)⼝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受限;
g)⾆尖缺失(或畸形);
h)⼀⽿重度听觉障碍;或⼀⽿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中度听觉障碍;
i)⼀侧⽿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侧⿐翼缺损(或畸形);
k)⾯部瘢痕形成⾯积12平⽅厘⽶以上,或⾯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部细⼩瘫痕(或⾊素明显改变)⾯积30平⽅厘⽶以上;
m)头⽪⽆⽑发25%以上;
n)颌⾯部⾻及软组织缺损16⽴⽅厘⽶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椎体粉碎性⾻折。
4.9.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嘶哑;
b)颈前三⾓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a)⼥性⼀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功能不全,⼼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状结肠造⼝。
4.9.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双⼿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骺板以上粉碎性⾻折;
i)⼀肢丧失功能25%以上。
⼆、⼯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适⽤范围】⼯伤职业病
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功能障碍;
4)开颅⼿术后⽆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架置⼈或⾎管搭桥⼿术后⽆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瘢痕占体表⾯积≥5%;
11)⾯部有≥8cm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功能障碍;
16)⼀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指2~3节缺失;
18)⼀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或跗⾻⾻折影响⾜⼸者;
22)患肢外伤后⼀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肿者;
23)⾻折内固定术后,⽆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板切除、髌⾻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功能障碍;
25)第V对脑神经眼⽀⿇痹;
26)眶壁⾻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眼矫正视⼒≤0.3,另眼矫正视⼒>0.6;
28)双眼矫正视⼒等于0.5;
29)泪器损伤,⼿术⽆法改进溢泪者;
30)双⽿听⼒损失≥31dB或⼀⽿损失≥71dB;
31)发声及⾔语不畅;
32)铬⿐病有医疗依赖;
33)⽛槽⾻损伤长度>4cm,⽛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折,经牵引、固定后⽆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胸膜剥脱术;
39)⾷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指肠修补术;
42)⼩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宫修补术后;
52)⼀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三、⼈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2005)
【适⽤范围】⼈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政案件中涉及的⼈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4级)。
2.9.2颅盖⾻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术。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积50%以上。
2.9.9⾯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部细⼩斑痕或⾊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侧⿐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眼低视⼒2级。
2.9.15⼀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眼压。
2.9.19⼀⽿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听⼒损失≥71dBHL,或双⽿听⼒损失≥41dBHL。
2.9.21⽛齿脱落7枚以上。
2.9.22⾆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嘶哑。
2.9.24颈前三⾓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脏、⼤⾎管修补术。
2.9.29⼼脏异物经⼿术。
2.9.30⾷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肠切除⼩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侧睾丸切除。
2.9.45⼥性⼀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侧输卵管切除,或⼀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折、脱位经⼿术。
2.9.49颈椎⾻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椎体⽔平位移>3.5mm、⾓度位移>11°。
2.9.50腰椎⾻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椎体⽔平位移>3mm、⾓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
⽔平位移>4mm、⾓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折,前缘⾼度压缩23以上。
2.9.52⾻盆环、髋⾅⾻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盆⾻折、脱位,遗有耻⾻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胫⾻⼲⾻折遗有畸形,成⾓>20°或旋转>20°。
2.9.60下肢⾻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关节⼈⼯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侧⾜⼸结构破坏。
2.9.67⽪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积20%以上。
四、军⼈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
【适⽤范围】现役军⼈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缺损9cm2~24c㎡;
2.⼀⼿⾷指两节缺失;
3.⼀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拇趾末节缺失;
6.跗⾻⾻折影响⾜⼸;
7.跟⾻、距⾻⾻折;
8.指(趾)⾻慢性⾻髓炎,反复发作⼀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半⽉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积液;
13.脊柱椎体⾻折,前缘⾼度压缩<1/2;
14.全⾝瘢痕占体表⾯积>10%;
15.⾯部瘢痕>5%;
16.⼥性⼀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眼矫正视⼒≤0.3,另眼矫正视⼒>0.6;
18.双眼矫正视⼒≤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内障Ⅲ期;
20.眼球内⾮⾦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术⽆效;
22.⼀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听⼒损失≥40dBHL或⼀⽿听⼒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不清;
26.⼀⽿或双⽿廓缺损累计>1/5;
27.⽛槽⾻损伤长度>4cm,⽛脱落4颗以上;
28.⾷管切除重建术后;
29.⼼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脏、⼤⾎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宫修补术后;
37.⼀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次性伤残补助⾦8个⽉,由社保机构⽀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2040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8个⽉×2551元
=2040元,⼀次性⼯伤医疗补助⾦2个⽉×2551元=5102元.⼀次性伤残补助⾦20408元+⼀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为
20408元+⼀次性⼯伤医疗补助5102元=45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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