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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哪
些〕
▲ 第四章 休假规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
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妇女节、
青年节)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
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
第二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
1、元旦1天; 2、春节3天; 3、清明1天; 4、劳动节
1天; 5、端午节1天; 6、国庆节3天; 7、中秋节1天。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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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条 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
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有关规定视同工作期
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新进员工需提交个人累计工作时间
的有关证明,员工累计工作时间需经公司确认。 三、累计
工作时间: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
四、员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
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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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第1年、第10年、第20年的
当年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的满日历日期,实行前后
分段折算确定, 折算合计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
假。折算方法为:(满日历天数÷365天)×满日
历日期前标准确定的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剩余日历
天数÷365 天)×满日历日期后标准确定的全
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六、享受年休假的几项具体规定:
1、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年休假期间,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
3、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
工,不影 响享受年休假待遇; 4、系统内调入员工、退伍、
复员和转业军人,剔除其在原单位已休的年休假后,未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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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可在公司安排休假;
5、每年年休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当年
内休完。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则不享受
▲ 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
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
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
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 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和施工进度的情况下,考虑员
工本人意愿,公司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在年初做好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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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综合部备案。人力资
源部和分公司综合部做好员工年休假的动态管理工作。 1、
待工期间应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
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而未休
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
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员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1.75天)×员工本人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
假天数×300%。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
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前述月平均工资不含加班工资。
4、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
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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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
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
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
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
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员工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的,取消其当年应休
而未休的年休假且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上述按日历计算天数如无法记录到具体日期的,均
以当月1 日为记录日期。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不在同一个市内生活,
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连续一年及以上);或者与父、母都
不在同一个省内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连续一年及
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享受30天探
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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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20天或每两年享受45
天探亲假;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20天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间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
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
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火车硬座的标准报销往
返路程费用。 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假期。 四、
探亲假当期有效,连续使用,不得跨期使用。
▲ 第二十七条 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给予 3 天婚假,实行晚婚的,增加
婚假 10天; 2、婚假应在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安排,过期
不予补休;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4、三天以内的婚假,员工的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超
过三天部分的婚假,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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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
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婚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个人
承担。
▲ 第二十八条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养父母、配
偶方父母死亡,可给予1-3天丧假; 2、丧假期间员工的所
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丧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个人承担; 3、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丧假假期。
▲ 第二十九条 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晚育增加15 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 天,难产(剖
腹产)增加 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
女员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享受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
上,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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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享受产假45天。
3、配偶正常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男员工享受看
护假 10天。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
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
间,可以合并使用。 5、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期期间,
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
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员工产假的其他待遇,按
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6、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上述
假期。
▲ 第三十条 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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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私事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可请事
假。当月事假累计在10个工作日以内,当月岗位工资(约定
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当
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当月岗位工资(约定工
资的按其基本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不发放当月绩效
工资。事假期间年功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常发放。
▲ 第三十一条 病假
一、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
休息而享受的医疗期。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
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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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
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
四个月;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病假假期。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
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病假
工资发放标准:
1、医疗期在一个月及以内的,发放岗位工资(约定工资
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
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期超过一
个月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第四章 休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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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
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
第三十三条 除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外,其他休假均
须提供有效证明方可享受假期。 第三十四条 请假流程
1、员工请假须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其中本
部部门副职(分公司二级部门副职)及以下岗位员工请假的,
交所在部门经理审核。
2、本部部门正职及分公司总经理(书记)请假的直接交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分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岗位员工请假的
直接交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3、请事假三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请事假
三天以上的,需经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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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须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4、一般情
况下员工应按年休假计划休年休假,并在计划规定休假开始
日期前一周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
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5、请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及探亲
假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
案。
6、员工请病假需凭区一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经部门
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员工因公
外出或休假期间在异地患病的,也须凭当地区一级以上医院
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
案。不能够提前请假的,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口头申请,并在
十天内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完善请假手续。 7、员工休假完
毕后,上班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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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3:08: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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