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范围
中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然⼈因下列⼈格权遭受⾮法侵害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命权、健康权、⾝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格尊严权、⼈⾝⾃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隐私或其他⼈格利益,受害⼈以侵权为由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法使被监护⼈脱离监护,导致亲⼦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向⼈民法院起诉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3、⾃然⼈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为遭受精神痛苦,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
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
誉;
(2)⾮法披露、利⽤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式侵害死者隐私;
(3)⾮法利⽤、损害遗体、遗⾻,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式侵害遗体、遗⾻。
4、具有⼈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为⽽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以侵权为由,向⼈民法
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法⼈或其他组织以⼈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在算定抚慰⾦数额时应综合斟酌如下因素:
(1)侵权⼈的过错程 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对于侵权⾏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关重要的。过
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 ⼤的。因为侵权⼈的过错程度⼀般与损害程
度密切相联。侵害⼈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所产⽣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的
主观 过错程度作为⼀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害的⼿段、场合,⾏为⽅式等情节。侵权⼈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
危害性⼤⼩的不同。对受害⼈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
(3)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极其恶劣的⼿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的
数额。
(4)侵权⼈的获利情况。对于侵权⼈⽽⾔,如果其侵权⾏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数额。
(5)侵权⼈承担责任的经济能⼒。视侵权⼈经济能⼒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数额。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活⽔平。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活⽔平是确定赔偿⾦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
平均⽣活⽔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的数额。
最⾼法院规定:
侵害他⼈⽣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不满16
岁的,每⼩⼀岁减⼀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岁减少⼀年,最低不少于5年。
侵害他⼈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
受害⼈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精神性⼈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
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般性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
2000元四个等级。
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解释》将以往分散在各种法规中的零散的、含义不
明确的、不可操作的⼀些法条统⼀了起来,尤其是《解释》规定了精神赔偿只适⽤于⾃然⼈(即公民),法⼈或其他团
体组织是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明确了哪些权利受到⾮法侵害后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那些是不能提出的。这使得精
神损害的赔偿依据更明确、更具体、更具有了操作性。再也不会出现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此地能受理,⽽在另
⼀个地⽅却不予受理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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