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05:19:2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赵襄王学御)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国家部门对于⼀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到位,对此特

别是在⼀些职能管辖内,那么对于?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相信很多⼈都不知道,店铺⼩编在下⽂章中

为⼤家⼀⼀介绍了,请⼤家详细阅读。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民法院在审理第⼀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级⼈民法院管辖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最⾼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般原则,即以犯罪地⼈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民法院管辖为辅原

;以最初受理的⼈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使管辖权的现

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

⼈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民法院与普通⼈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民法院以及各专门⼈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审刑

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职责和危害

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

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

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

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条⾼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第⼆⼗三条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第⼆⼗四条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认为案情重

⼤、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

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个同级⼈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

罪地的⼈民法院审判。

第⼆⼗七条上级⼈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

⼈民法院审判。

第⼆⼗⼋条专门⼈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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