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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教育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在本学期的教师教育课程中,我们在后半学期学期学习了《教师与教育法规》这门课,通
过这么课程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比如:教育法基本原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知识,教育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
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
的权力部门指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
法律。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则告诉我们,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主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
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都
是教师应有的权利;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
义务、保护学生权利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的义务则为教师应当遵守的义务。学习了
这些知识对于我们这些师范生来讲,为我们未来做老师有了很好的铺垫。在课堂上胡老师叫
我们每个同学都准备一个经典教育学案例跟大家分享,通过学习各种案例我们对这门课有了
更深一层的了解。以下是我选择的案例来和大家分享:
案例简介: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年(1)班学生在学校音乐教室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
某在弹琴的时候,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上课不要再
说话了,再说话就把嘴巴用胶带纸粘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
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取出一段封箱胶带纸,粘在王同学嘴
上,在场所有同学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忽然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却没有
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
哭回了教室。
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
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
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
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的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老师应
当依法采取积极地教育措施,而不应该采取法律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
学生的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的、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
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诉法律的有关规定。
《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
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的;(二)体罚学生,经教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住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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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事件本身就是一个很单纯的上课学生说话老师管学生的事
情,事件很小,但这件事情却由于老师没有尽到作为一个老师应当具有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的责任,是老师的失责,同时学校和学生自己也有部分小的责任。
因此该事件可以给予我们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1) 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不得体罚
学生,不得侵犯学生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
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也有权对教师侵权行为提出申诉
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
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学习,我相信可以从其中学会如何做一个真正的人民教师,我会为了梦
想而努力,正所谓:有梦的地方就会有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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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2:55: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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