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自然人申请商标注
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须填写身份证号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3.12.09
• 【文 号】商标申[2003]184号
• 【施行日期】2004.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商标注册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办
理其他商标事宜须填写身份证号码的通知
(商标申[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避免因自然人姓名完全相同造成商标权利混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
其他商标事宜填写申请文件时,应在申请人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自2004年
1月1日起,不按此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我局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九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2:3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42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