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违你不可不知的“催告”和“公告”程序!
作者:吴⼤平、赵雯(济南中院)
原载:《⼭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03期(节选⽚段)
根据⾏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政机关作出强制执⾏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履⾏义务,催告应当以书⾯形
式作出。根据该法第44条规定,规定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政机关进⾏公告,限期当事⼈⾃⾏拆除。
这两条法律规定涉及“催告”和“公告”两个拆违程序,⼆者有何区别,是否都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的必经程序,公告的
形式和主体如何确定等,制定机关没有明确释法说明,学界和实务界对此也尚未形成统⼀意见,⽽这事关拆违程序设
置和⾏政诉讼中司法对拆违的合法性审查,值得深⼊探讨。
1、催告和公告能否相互替代
从⽂义解释的⾓度,结合上述两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者均有告知并督促当事⼈⾃动履⾏义务的含义,但公
告还含有“⼴⽽告知”之义,除指向当事⼈外,还有向社会宣⽰国家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态度,以警⽰他⼈,因⽽不能相
互替代。从法条的排序和规定内容来看,⼆者均在⾏政强制法“⾏政机关强制执⾏程序”⼀章的“⼀般规定”⼀节⾥,应均
属于强制执⾏的共性要求。催告位列该节第2条,针对所有的⾏政强制执⾏程序;公告位列该节最后⼀条,针对违法
建筑的强制执⾏。应理解为,针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除需遵守⼀般⾏政强制执⾏程序要求的催告程序外,还有公告
的特别要求。因此,⼆者均是⾏政强制拆违的必要程序,作⽤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2、公告的⽬的、形式和内容
公告是国家机关对外发布的公⽂,以公开告知当事⼈和社会公众相关事项和要求,宣⽰国家机关相关态度,故形
式应当符合国家公⽂的格式和要求,内容包括发布公告的理由、公告的事项及要求、公告机关和公告⽇期等,强制拆
违公告还应包括当事⼈的相关权利告知。有观点认为,强制拆违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1)履⾏义务⼈的姓名或名
称、违建物地址;(2)强制拆违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拆违的时间和⽅式;(4)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5)强制拆违主体的名称、印章和⽇期,可供拆违实务提供参考。公告的范围应保障当事⼈和相关
公众在通常情况下能够知晓,如在违建物上张贴,在报纸、电台、⽹络上公布等等。公告的时间不宜太短,应在法律
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长时间发挥作⽤。
3、催告和公告的时间顺位
根据前述⾏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在限期拆除决定后、强制执⾏决定前作出。该法第44 条对公告时间未
作明确规定,但从该条规定公告需要有限期当事⼈⾃⾏拆除的内容,可以推断公告应⾄少于强制拆除前作出,与限期
拆除决定书同时作出也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
上述规定表明,“两告”作出的时间要求是⼀个期间,即只要在该期间内作出,就符合法律关于作出时间的规定。
据此,拆违实务中,催告可以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在该决定书载明的当事⼈⾃⾏拆除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将催
告载明的督促履⾏期限的终点与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拆除期限的终点⼀致。同理,公告也可在催告后、限
期拆除决定书载明的当事⼈⾃⾏拆除的期限届满前作出,或与限期决定书同时作出,将公告载明的督促履⾏期限的终
点与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拆除期限的终点⼀致。这个时间既符合法律规定,⼜能将催告的履⾏期限、公告
的督促时限与限期决定书限定的履⾏期限重叠,从⽽加快拆违进程。如果在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定的⾃动拆除期限外,
还有催告和公告⼜相继额外确定的⾃动履⾏的期限,则使前⼀个限定⾃动拆除的限期失去限期的意义和作⽤,当事⼈
是否在该期限内⾃动拆除违建并没有影响,反⽽不利于当事⼈⾃动履⾏。
4、作出催告和公告的主体
根据⾏政强制法第35 条“⾏政机关作出强制执⾏决定前,应当先催告当事⼈”的规定,可以推断出,作出催告的主
体是作出强制执⾏的⾏政机关。对于作出公告的主体⾏政强制法第44 条没有规定,但从公告“公开告知”的特点和公告
位于⾏政强制执⾏程序这⼀章中,可以推断出公告应当是强制执⾏程序中的⼀个步骤,因⽽应由有权实施⾏政强制拆
违的县级以上地⽅政府或其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1:37: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400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