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在校大学生当兵优惠政策(2)
在校大学生入伍可享受多项优待政策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有关负责人30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今冬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同样享受2001年和2002年有关部门下发文件
中规定的优待政策,不必担心耽误学业等问题。
根据有关政策,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
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
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
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
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参加原学校组织的
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
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
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
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在部队荣立一次三等功的,
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
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退役大学生复学后,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
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
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
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
取。在部队受到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
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
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受到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
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
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今冬征兵工作同时规定,要尽可能安排入伍大学生到要求文化程
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做
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
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
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
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在校大学生入伍政策篇1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
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于是,看不见的,看见
了;遗忘的,记住了。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
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
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一、扩大征集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
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
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
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
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
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
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
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
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
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
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
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
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
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
(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
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
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
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
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
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
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
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
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
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
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
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四、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
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
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
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
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
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五、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
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
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
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
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
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
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
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
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
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
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
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
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
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六、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
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
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
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
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
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
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
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七、重视入伍后的培养使用
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
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
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
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
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
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
生知识面广、
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
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
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
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
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
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
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队,要以“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
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和征兵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
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国。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及时研
究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校大学生入伍政策篇2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
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的自我
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
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一、扩大征集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
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
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
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
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
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
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
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
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
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
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
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
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
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
(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
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
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
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
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
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
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
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
,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
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
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
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
考试。
四、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
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
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
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
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
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五、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
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
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
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
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
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
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
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
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
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
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
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
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
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六、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
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
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
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
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
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
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
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七、重视入伍后的培养使用
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
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
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
他们的特
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
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
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
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
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
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
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
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
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
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队,要以“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
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和征兵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
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国。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及时研
究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1:17: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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