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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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
呢?以下是收集的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
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条本规那么依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规那么所称保险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指保险法
第八条规定之保险代理人。
第3条代理人非依本规那么取得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
第4条代理人分财产保险代理人及人身保险代理人。
代理人依其代理保险业家数分为专属代理人及普通代理人;专
属代理人以代理特定一家保险业为限,普通代理人得代理二家以上
之保险业。
第5条代理人应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一、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保险代理人考试及格者。
二、前曾应主管机关举办之代理人资格测验合格者。
三、曾领有代理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具备前项第三款资格者,以执行同类业务为限。
第6条兼有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公证人资格者,仅得择一申
领执业证书。
第7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领代理人执业证书,或充任
代理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发动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确定
或现在通缉中者。三、曾犯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罪,经宣
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
年者。
四、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期
货交易法、管理外汇条例或其它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确定,
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三年,或
调协未履行者。
七、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三年者。
八、曾违反保险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换,或受罚锾处分尚未逾
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
活动,显示其不适任者。
十、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七条规定之文件者。
十一、任职保险业及有关公会现职人员。
十二、已为保险业务员者。
十三、执业证书经主管机关撤销尚未满五年者。
十四、其它法律有限制规定者。
第8条具备本规那么所定代理人资格者,得以个人名义或受公
司组织之雇用于取得执业证书后执行业务。
以公司组织申请经营代理人业务者,应聘有具备本规那么所定
代理人资格者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
记,其人数并应视业务规模,由公司作适当调整,必要时主管机关
并得视情况,要求公司增聘签署人。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后,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每一签署人不得同时为二家以上公司担任签署工作。
第9条以个人名义执行代理人业务者,应检附以下文件,向主
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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