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还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5: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托福报名)

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还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

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的支付经济补偿,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如果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

位提出辞职的,还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例简介

1995年,李利入职瑞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药品

加工岗位,2005年调为销售岗位。2008年,双方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不定时工作。

201859日,李利向瑞辉公司申请辞职。辞职后,

李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瑞辉公司向

其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瑞辉

公司认为,是李利主动提出的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李

利经常休假,从未扣过工资,不应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

额。

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瑞辉公司向李利支付工资

差额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李利和瑞辉公司均不服裁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利请求判决瑞辉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

济补偿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瑞辉公司请求判决不向李利

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李利辞职时填写的《员工辞职申请表》

中辞职原因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瑞辉公司提交的《财

务结算通知单》载明,瑞辉公司欠李利提成款40212元。李

利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因个人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

作,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欠提成款40212元。庭审中,

李利称,其每季度的个人销售业绩均超过公司定的销售目标,

完全有能力胜任工作,因公司拖欠工资提成款才提出辞职的,

前述关于离职原因的书面文件,是在其向公司催要提成款时

公司要求书写的。另查明,李利辞职后,瑞辉公司支付过8000

元提成款,瑞辉公司至今未足额缴纳社保。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工资差额,因瑞辉公司未提起该项

诉讼请求,且双方均认可,不再分析。

关于经济补偿金,仅凭《员工辞职申请表》和《情况说

明》不足以证明李利不能胜任工作,瑞辉公司也未就李利不

能胜任工作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瑞辉公司确实存在未

足额缴纳社保和拖欠工资提成款的事实。因此,李利关于其

是基于上述原因提出辞职的陈述具有合理性,瑞辉公司应当

向李利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瑞辉公司称,李利为不定时

工作制度,公司给其安排的假期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带薪年

休假天数,无需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但法院查明,瑞

辉公司的不定时工作制度未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且双

方的劳动合同载明“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瑞辉公

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利每年的实际休假天数。因此,考虑

到时效问题,李利关于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主张,法

院仅能支持一年。

最终法院判决瑞辉公司向李利支付提成款32212元、经

济补偿金18179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2545元。

瑞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改判瑞辉

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瑞辉公司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不

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并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

求,因此不再处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取决于谁先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还要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本案劳动者是因用

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仍需

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先,又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的,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经济赔偿

金。

2、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仲裁前置,对裁决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部分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起诉,只有劳动

者一方可以起诉),但起诉请求不能超出仲裁申请。也就是

说,申请劳动仲裁时未提出的主张,在起诉时才提出的,人

民法院不予处理,一审中未提出的主张,二审法院也不予处

理。

3、用人单位如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

合同,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①已告知劳动者工作目标;②

劳动者不能完成工作目标(注意,末位淘汰与此不同)。在

实践中,不能胜任工作的还要进行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的才能辞退。本案中,瑞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利不能胜任

工作,虽然有书面文件显示李利不能胜任工作,但李利关于

该书面文件的形成原因的陈述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在劳动

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有能力保存劳动者的工作记录,却仍

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要承担不利法律

后果。此外,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制度,

关于劳动者是否可以胜任工作,通过试用期表现,就可以决

定劳动者的去留。转正后,工作目标的制定也要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也应

该不断完善。

4、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

未休的,应当按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劳动报酬。笔者认为,用

人单位应当强制劳动者休年假,并记录休假起止日期,保留

相关凭证,对于坚持不休假的,可以让劳动者提交书面申请

并注明放弃相应权利,以避免发生本案类似纠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八

十七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三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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