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
遍。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
部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
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
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
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
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2003年1月1日前:《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
[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
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3年1月1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
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
[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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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
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
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
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
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
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
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5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
投资收益 6000
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
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
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
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
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
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
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
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a)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b)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
定。
c)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
主要目的。
b)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c)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
营活动。
d)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
支付总额的85%。
e)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
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a)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
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
有计税基础确定;
c)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
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分析
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
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
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
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
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
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
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
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
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
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
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
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
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
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
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
[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
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
×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
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
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
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
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
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
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
“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
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
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
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
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
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
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
(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
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
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
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
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
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
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
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
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
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
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
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
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
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
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
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
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
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
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
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
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
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
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
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
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
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
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
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
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
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
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
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
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
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
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
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
化给职工个人。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
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
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
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
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
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
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
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
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
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
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3、税收优惠: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
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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