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各板块(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精选层、转板上市)上市条件汇总
导读:每个企业的梦想是上市,那A股不同的板块都有哪些要求呢?这次我们来盘点⼀下A股各板块(科创板、创业
板、主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的上市条件。
科创板上市条件及⾏业要求
申报科创板发⾏上市的发⾏⼈,应当属于下列⾏业领域的⾼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1)新⼀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信息、下⼀代信息⽹络、⼈⼯智能、⼤数据、云计算、
软件、互联⽹、物联⽹和智能硬件等;
(2)⾼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属材料、先进⽯化化⼯新材料、先进⽆机⾮⾦属材料、⾼性能
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型风电、⾼效光电光热、⾼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新能源汽车
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6)⽣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物制品、⾼端化学药、⾼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科创属性:
⼀、⽀持和⿎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 4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占营业收⼊⽐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
(2)研发⼈员占当年员⼯总数的⽐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最近⼀年营业收⼊⾦额达到 3 亿元。
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上市审核规则》第⼆⼗⼆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
⽤上 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的规定;软件⾏业不适⽤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占⽐应在 10%以
上。
⼆、⽀持和⿎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业领域中,虽未达 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拥有的核⼼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 领先、引领作⽤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意义;
(2)发⾏⼈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的核⼼技术⼈员 作为主要参与⼈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然科学
奖、国 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独⽴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技术相关 的国家重⼤科技专项项⽬;
(4)发⾏⼈依靠核⼼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 家⿎励、⽀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
件、关键 材料等,并实现了进⼝替代;
(5)形成核⼼技术和主营业务收⼊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 利)合计 50 项以上。
三、限制⾦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房地产和主要从事⾦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发⾏⼈申请股票⾸次发⾏上市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除本规则第⼆⼗
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申请股票⾸次发⾏上市的,应当⾄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项,发⾏⼈的招
股说明书和保荐⼈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民币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
低于⼈民币 10 亿元,最近⼀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不低于⼈民币 1 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民币 15 亿元,最近⼀年营业收⼊不低于⼈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占最近三年累
计营业收⼊的⽐例不低于 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民币 20 亿元,最近⼀年营业收⼊不低于⼈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的现⾦流量净
额累计不低于⼈民币 1 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年营业收⼊不低于⼈民币 3 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药⾏业企业需⾄少有⼀项核⼼产品获准开展⼆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
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经营活动产⽣的现⾦流量净额均指经
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调整。
创业板上市条件及⾏业要求
创业板定位于深⼊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
业,并⽀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持和⿎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上市。
保荐⼈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新技术
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上市。
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
⾏上市,但与互联⽹、⼤数据、云计算、⾃动化、⼈⼯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
新创业企业除外: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纺织业;
(5)⿊⾊⾦属冶炼和压延加⼯业;
(6)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融业;
(11)房地产业;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业中与互联⽹、⼤数据、云计算、⾃动化、⼈⼯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上市。
保荐⼈应当对该发⾏⼈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保荐
书中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本所发⾏上市审核中,将对按本条第⼀款规定申报的发⾏⼈的业务模式、核⼼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
可根据需要向本所⾏业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咨询。
发⾏⼈申请股票⾸次发⾏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除本规则第⼆⼗
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申请股票⾸次发⾏上市的,应当⾄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项,发⾏⼈的招
股说明书和保荐⼈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民币5000 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民币 10 亿元,最近⼀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不低于⼈民币 1 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年营业收⼊不低于⼈民币 3 亿元。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调整。
符合《若⼲意见》等相关规定且最近⼀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快速增长,拥有⾃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上市红筹企业,申请
发⾏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项,发⾏⼈的招股说明书和
保荐⼈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民币 100 亿元,且最近⼀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民币 50 亿元,最近⼀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不低于⼈民币5 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
(1)最近⼀年营业收⼊不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复合增长率 10%以上;
(2)最近⼀年营业收⼊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复合增长率 20%以上;
(3)受⾏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业整体处于下⾏周期的,发⾏⼈最近三年营业收⼊复合增长率⾼于同⾏业可⽐
公司同期平均增长⽔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营业收⼊快速增长”的规定。
主板上市条件
⼀、主体资格
(1)主体类型:依法设⽴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年限: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3)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内没有发⽣重⼤变化;
(4)董事、⾼级管理⼈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重⼤变化;
(5)实际控制⼈:最近三年内没有发⽣变更。
⼆、财务与会计
(1)净利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按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损益计
算;
(2)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的现⾦净流量超过5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超过3亿元⼈民
币的;
(3)股本总额:发⾏前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4)资产:期末⽆形资产(扣除⼟地使⽤权、养殖权、矿业权等)占净资产的⽐例不⾼于20%;
(5)其他:最近期末⽆未清偿损失。
新三板精选层(⼩IPO)
精选层准⼊条件:根据《分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进⼊精选层有四个标准,分别
为:
(1)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或者最近⼀年
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年经营活动产⽣的现⾦流量
净额为正;
(3)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年营业收⼊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合计⽐例不低于
8%;
(4)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这⾥的“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以下简称公开发⾏)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创新层升级到精选层条件: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并进⼊精选层。
创新层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并进⼊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开发⾏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对象不少于100⼈;
(3)公开发⾏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公开发⾏后,公司股东⼈数不少于200⼈,公众股东持股⽐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
元的,公众股东持股⽐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
(1)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致⾏动⼈;
(2)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其配偶、⽗母及配偶的⽗母、兄弟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妹、⼦⼥配偶的⽗母。
不能进⼊精选层的原因: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存在欺诈发⾏、重⼤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态安全、⽣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违法⾏为;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政处罚;或
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为被全国股转公司等⾃律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被列⼊失信被执⾏⼈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起4个⽉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起2个⽉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6)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曾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向市场独⽴持续经营的能⼒具有重⼤不利影
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精选层降层的条件: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存在欺诈发⾏、重⼤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态安全、⽣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违法⾏为;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政处罚;或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政处罚;或
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为被全国股转公司等⾃律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被列⼊失信被执⾏⼈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起4个⽉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起2个⽉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精选层转板创业板上市
第⼗⼀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年以上,且最近⼀年内不存在全国中⼩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第⼗⼆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板⾸次公开发⾏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条件;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案调
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个⽉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3)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4)股东⼈数不少于 1000 ⼈;
(5)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例达到 10%以上;
(6)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前六⼗个交易⽇(不包括股票停牌⽇)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
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 1000 万股;
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 1000 万股;
(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
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8)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前⼆⼗个、六⼗个和⼀百⼆⼗个交易⽇(不包
括股票停牌⽇)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转板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调整。
第⼗三条 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精选层转板科创板上市
第⼗⼆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年以上,且最近⼀年内不存在全国中⼩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第⼗三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科创板⾸次公开发⾏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条⾄第⼗三条规定的发⾏条
件;
(2)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3)股本总额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
(4)股东⼈数不少于1000⼈;
(5)公众股东持股⽐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
例为10%以上;
(6)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前连续60个交易⽇(不包括股票停牌⽇)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式
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8)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第⼗四条 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第2.1.2条规定的5项标准中的⼀项。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4条规
定的两项标准中的⼀项,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报告书和保荐⼈的转板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相关市值指标中的预计市
值,按照转板公司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前20个交易⽇、60个交易⽇、120个交易⽇(不包括股票停牌⽇)收盘市
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第⼗五条 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
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规定》等相关
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
保荐⼈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保荐⼈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越来越严格的政策下,更是对企业⾃⾝条件的考验!所以企业想要进⼊资本市场,⼀定不能“带病闯关”。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0:2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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