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上海购房政策不变:限购⼀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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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民银⾏、⼯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对外商投资房地产
企业和机构、个⼈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调整。此前,外国⼈购房需“在境内⼯作、学习时间超过⼀年”、套数也有
限制;放宽后,“⼀年”和购房套数等限制都被取消。不过,上海等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先仍要符合限购政策,
这意味着这⼀新政对上海影响不⼤。
六部委发⽂表⽰,对住建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和管理的意见中的部分政策进⾏调整。
具体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例,按合资企业相关规定执⾏;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
内贷款、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的要求;机构和在境内⼯作、学习的个⼈,可以购
买符合实际需要的⾃⽤、⾃住商品房。
这意味着,此前,外国⼈购房需“在境内⼯作、学习时间超过⼀年”的限制条件被取消,“只能购买⼀套”的购房套数
限制也取消,外资机构和外国⼈可在华按需购房。
不过,六部委发⽂中特别强调,“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个⼈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以上海
为例,⽬前的限购政策规定,⾮上海户籍家庭,只能购买⼀套住房,且必须缴纳满2年个⼈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外国
⼈不属于上海户籍,也就是说,⽬前,外国⼈在上海购房的限制并⽆变化。
楼市“限外令”放宽,部分⼆线城市⾯临成交利好,⽽对仍在执⾏限购的⼀线城市影响不⼤。**智库研究总监严*进
认为,这⼀政策⾸先释放了欢迎外来资本的信号,政策影响下,对包括杭州、南京、成都、重庆、天津、⼤连、青
岛、珠海、沈阳等外籍⼈⼝较多的限购松绑城市,⽆疑是利好消息,但对还未取消限购的⼀线城市⽽⾔,没有太⼤影
响。外籍⼈⼠购买上海房产⽐例不超过2%,⽽且上海还处于限购政策中,所以该政策不会对上海楼市造成实际影
响。
上海限购令细则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
标、⼈均可⽀配收⼊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付能⼒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标,并于2011年3⽉底
前向社会公布。
⼆、进⼀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
租住房准⼊标准,逐步扩⼤政策受益⾯,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住房申请供应⼯作
基础上,年内进⼀步放宽申请准⼊标准,扩⼤经济适⽤住房受益⾯;研究试⾏经济适⽤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
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约22万套)。继续加⼤旧区改造⼒度,
拆除中⼼城区⼆级旧⾥以下房屋80万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保障性房源筹措⼒
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于5%⽐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
⼯程⽬标任务。
三、个⼈将购买不⾜5年的住房转⼿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
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作若⼲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
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平
的房地产开发项⽬(具体项⽬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个⼈转让房地产
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应⽤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
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办法,建
⽴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作机制,进⼀步完善全市统⼀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贷款购买第⼆套住房的,其⾸付款⽐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套住房的,住房公积⾦个⼈贷款⾸付⽐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
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
住房⽤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地不低于住房⽤地年度
供应总量的70%。对擅⾃改变保障性住房⽤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地供应
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闲置⼟地处置⼒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法转让⼟地
使⽤权的⾏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地价款),不得以任何⽅式转让⼟地及合同约定的⼟
地开发项⽬。
七、⾃本意见发布之⽇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
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
新建商品住房和⼆⼿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
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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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0:1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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