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览表】折算、犯罪数量标准
表一:非法药物折算表
一、阿片类
(一)药物依赖性(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许使
用的品种
(二)药物依赖性强,但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
(三)药物依赖性相对较弱,且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
二、苯丙胺类(含致幻剂)
(一)致幻型苯丙胺致幻剂及甲喹酮: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使用的
品种
表二:犯罪数量标准一览表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数量标准
二、非法持有罪的数量标准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物品、走私物品罪的数量标准
四、非法种植原植物罪的数量标准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数量标准
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数量标准
梁栩境:折算的适用依据
首先,对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定罪量
刑标准的,则按照该与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
算。随着打击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司法机关逐步发布了关于各类
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如2000年《关于审理案件定罪量刑标
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201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以及2013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犯罪
部分等等。对于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量刑标准的,应优先予以
适用。
其次,对于上述文件并未规定的数量问题,则可以参照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非法药物折
算表》中就阿片类以及类与的折算标准进行了规定,
其主要涉及药物依赖性强以及精神依赖性强的(《非法药物折算表》
详见附件)。
最后,对于在《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并未涉及的,则需考虑其是否
具备折算条件而分别进行处理:对于具备折算条件的,则参考类似的毒
品,综合评价;对于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则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
危害性、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
娄秋琴:数量标准制表说明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部分犯罪中的部分的定罪和量刑数量标
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物品、原植物、原植物种子、
幼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
对应的数量标准。
《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
2016年4月11日正式开始施行,《关于审理案件定
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被废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公通字[2012]26号)虽未被废止,但其中关于犯罪的规
定与2016年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以2016年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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