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览表】折算、犯罪数量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3 05:33: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著名)

【一览表】折算、犯罪数量标准

表一:非法药物折算表

一、阿片

(一)药物依赖性(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许使

用的品种

(二)药物依赖性强,但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

(三)药物依赖性相对较弱,且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

二、苯丙胺类(含幻剂

使

表二:犯罪数量标准一览表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数量标准

二、非法持有罪的数量标准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物品、走私物品罪的数量标准

四、非法种植原植物罪的数量标准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数量标准

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数量标准

梁栩境:折算的适用依据

首先,对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定罪量

刑标准的,则按照该与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

算。随着打击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司法机关逐步发布了关于各类

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如2000年《关于审理案件定罪量刑标

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201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以及2013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犯罪

部分等等。对于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量刑标准的,应优先予以

适用。

其次,对于上述文件并未规定的数量问题,则可以参照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非法药物折

算表》中就阿片类以及类与的折算标准进行了规定,

其主要涉及药物依赖性强以及精神依赖性强的(《非法药物折算表》

详见附件)。

最后,对于在《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并未涉及的,则需考虑其是否

具备折算条件而分别进行处理:对于具备折算条件的,则参考类似的毒

品,综合评价;对于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则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

危害性、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

娄秋琴:数量标准制表说明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部分犯罪中的部分的定罪和量刑数量标

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物品、原植物、原植物种子、

幼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

对应的数量标准。

《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

2016411日正式开始施行,《关于审理案件定

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被废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公通字[2012]26号)虽未被废止,但其中关于犯罪的规

定与2016年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以2016年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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