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
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日出
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
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
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
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
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
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
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
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
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
的成就。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
变。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
这不仅是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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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
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
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
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
常必要的。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
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
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
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
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
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
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
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
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这种激励机制适
用于狱内所有罪犯,营造了一种公平公正的教育改造环境,许多罪犯
通过对自己改造行为的计划和安排,就可以预期能够获得的考核积分、
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和刑事奖励,甚至可以据此预计服刑期间可以获
得的减刑次数和减刑幅度。减刑奖励实际上已经成为监狱激励罪犯遵
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通过这种激励
机制,监狱可以引导绝大部分罪犯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劳动改造,并
据此有效地塑造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使罪犯行为养成符合监狱管理
者的期望。罪犯出狱后,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将会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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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正常社会生活产生持久的积极影响,狱内养成的行为习惯也会一定
程度上对罪犯的未来社会行为方式产生积极地影响。这种激励机制所
塑造的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对维持良好的狱内罪犯学习、劳动、生活
秩序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而为监狱的持续稳定安全打下良
好基础。我们河南省第三监狱实现连续十七年无监管重大事故,刑满
获释人员绝大部分都能走上正途,成为有益于社会和家庭的守法公民,
部分获释人员学有所长或者已经取得突出成就。
按照这种激励机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
刑(或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后,将和其他有期徒刑罪犯
处于同一激励机制中,享有完全相同的减刑政策。尽管可能由于个别
罪犯押回重审、不同罪犯狱内改造表现的差异或其他原因,罪犯的实
际服刑时间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于绝大部分罪犯来说,在对自己
服刑改造行为的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将会比较有把握的预知可能减刑
幅度和获释的大体的时间。根据对近期刑满释放的死缓罪犯的调查,
服刑期间总体表现较好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执行的
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大约为十六年左右。
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限制减刑的主要内容
2011年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此次刑法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多,
这些内容或多或少对刑罚执行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关于对累
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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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限制减刑的内容如下。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
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
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限制九种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
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 “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核准,执行
死刑。
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
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缓刑期满减
为无期徒刑的限制减刑罪犯的刑期与刑法修订前的死缓罪犯相比,理
论上服刑期限要延长十一年,实际服刑时间还可能更长。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限制减刑对罪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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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的限制减刑,将会
对恶性犯罪分子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同时也将对这些罪犯在服刑改
造中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首先,漫长的刑期容易使这些罪犯产生前途无望的消极情绪。如
果一个二十岁的罪犯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等到刑满释放时可能已
经年过半百,生命之花尚未开放就已枯萎;刚刚而立之年的罪犯,释
放时可能已是年逾花甲,成为家庭的累赘;一个四十岁的罪犯,获释
时可能年过古稀,或者等不到那一天就早已不在人世。面对残酷的现
实,每个罪犯都会感到前途渺茫,思想消极。限制减刑罪犯的这种消
极思想是情绪恶化、挑起事端、违规违纪、甚至严重违法的重要诱因
之一,也是今后监狱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的重要课题和难点之一,
还是威胁监管安全的本源性潜在因素之一。
其次,与其他罪犯相比,尤其是与其他未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相
比,限制减刑罪犯获得的减刑幅度较小或根本没有减刑机会。当他们
看到其他罪犯获得较大的减刑幅度,刑满释放出狱,可能会产生强烈
的心理反差。这种心理不平衡现象,会使限制减刑罪犯思想更为消极。
第三,限制减刑罪犯遭受家庭变故的可能性较其他罪犯要大得多。
由于刑期漫长,亲属承受着更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他们走入歧
途严重违法,可能对父母伤害极深,或因父母无力照管而被遗弃;他
们的配偶或女友(男友)可能迫于环境压力,不得不分与之道扬镳;
罪犯的子女也许因为父母未能尽到抚养责任,或因父母的犯法蒙受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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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而厌弃他们。即使家庭没有变故,亲人们由于他们的犯罪所遭受的
苦难也许会使他们备受熬煎。在漫长的刑期中,可能会有一些亲人因
故去世。所有这些家庭变故,对于这些限制减刑的罪犯,又是一次次
严重的精神打击。这些打击可能会使他们的情绪进一步恶化,从而增
加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由于服刑改造活动空间相对狭小,监规纪律要求严格,服
刑人员生活劳动中难免会有摩擦,产生矛盾。由于限制减刑罪犯思想
消极,情绪恶劣,琐碎小事极易诱发争吵打斗,甚至可能产生严重后
果。严重影响监管秩序的持续稳定。
第五,部分限制减刑罪犯有可能恶习不改,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
对抗改造,图谋脱逃或报复他人,甚至可能以暴力攻击警察作为实施
脱逃或报复社会的手段。严重威胁监狱警察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
“刑期漫长,前途渺茫。他犯获释,自己无望。家庭变故,雪上
加霜。与人不和,动辄开仗。个别罪犯,顽危不化,蓄意脱逃,残害
警察”是对死缓罪犯思想状况的真实写照,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情况
更有甚之。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崭新的
课题,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四、对管理教育者的影响
由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特殊性,给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工作也
带来了重大影响。
1.监狱的管理者,尤其是每时每刻和限制减刑罪犯直接接触从事
教育改造工作的一线管教干警,不仅要着安排照顾罪犯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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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罪犯学习和劳动,随时了解罪犯的思想状况,更重要的他们还是
防止罪犯脱逃的第一道防线,极易成为个别图谋不轨罪犯的首选攻击
对象。管教警察时刻面临着较大的危险。
2.由于限制减刑罪犯刑期漫长,思想消极,转化罪犯思想使之积
极参加教育改造的难度较大,工作任务更为繁重,对教育矫治改造工
作的方式方法亦提出了更高要求。
3.限制减刑罪犯更易出现家庭变故,导致思想不稳定。要求管教
干警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与罪犯亲属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解除或减少罪犯的后顾之忧。
4.由于限制减刑罪犯减刑幅度小或者根本没有减刑机会,减刑奖
励难以成为限制减刑罪犯的主要激励手段。要求管理者针对这些罪犯
的具体情况制定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奖惩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罪犯
参加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5. 限制减刑罪犯较容易出现矛盾和摩擦,更有可能激化而导致严
重后果,要求管教干警更加深入犯,随时掌握犯思想动态,出现
苗头,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五.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和目前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基础,建议采取如下对
策:
(1) 建议设立高度戒备监区
由于限制减刑罪犯社会危害较大、服刑期限较长,部分罪犯可能
会产生脱逃或实施狱内又犯罪的企图。为了确保安全,便于管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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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完善限制减刑罪犯规范化的管理体制,设立高度戒备监区,集中管
理限制减刑罪犯。如有可能,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限制减刑罪犯监狱,
以便加强安全戒备,更好地与其他罪犯隔离,减少相互感染。
(2)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犯罪手段呈现高科技、高智能、
团伙罪犯、恶性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等发展趋势。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情况,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监管
技术装备(比如高性能的监控设备和防脱逃设备、完备的快速反应装
备、更高安全性的生活设施用具等),提高监管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
首先要提高高度戒备监区的安全保障能力。
(3)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
建议配备政治思想坚定,业务技能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良好的干
警专门从事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工作。对高戒备监区的干警
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公正廉洁执法;进行专业
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体能技能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
能战,战之能胜。
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狱警察保障制度,科学配备充足警力,防患于
未然,确保干警安全和监管安全。
(4)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的消极思想
限制减刑罪犯的消极思想是影响教育改造和监管安全的重要的潜
在因素之一,转变他们的消极思想使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是保障管理
教育工作取得成功的至为关键的一个基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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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根据每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心理矫治方案,帮助
罪犯克服消极心理;树立积极参加学习改造取得突出成就的模范榜样,
引导他们根据自身的特长和兴趣制定学习改造计划,鼓励他们在自己
擅长的领域自学成才;为积极参加学习和改造的罪犯提供良好学习条
件(时间、场所、经费等),帮助他们成才,取得成就,成为一个对社
会和对家庭有用的人;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珍惜宝贵人生。帮助
他们克服消极情绪,积极参加学习改造。
(5)深入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
针对罪犯家庭变故较多的情况,把监狱管理教育和亲情帮教活动
紧密结合起来,解除罪犯的后顾之忧。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尤
其是家庭发生变故的罪犯的情况,细致了解罪犯家庭的实际困难和罪
犯的思想状况,通过沟通各方思想,引导他们客观面对现实,帮助困
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尽力争取罪犯的亲属的支持,鼓励罪犯积极接
受教育改造。
(6)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刑期长,减刑幅度较小的情况,建议建立专门
适用于限制减刑罪犯的奖惩激励机制,采用形式多样的奖惩激励措施,
如奖励会见、奖励通讯、奖励就餐、奖励性处遇、物质奖励、学习娱
乐奖励等,有效提高限制减刑罪犯参加学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的积
极性。‘(措施)
尽可能减少与其他罪犯相互攀比的机会,保持罪犯思想稳定。
(7)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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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罪犯生活劳动空间相对较小的问题,建议设立限制减刑罪犯
生产车间,从事潜在危险性较低的生产劳动项目。劳动产品、劳动设
备、劳动工具以及有关生产设施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
建议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和增加劳动收入,及时解决矛盾,促
进罪犯思想稳定,确保监管安全。
总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死缓罪犯限制减刑会对限制
减刑罪犯服刑期间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这些罪犯服
刑时间较长,较其他罪犯思想更为消极,加之减刑幅度与他犯相比较
小,家庭更可能发生变故、改造中会有矛盾摩擦,易于引发争吵打斗。
个别罪犯顽冥不化,图谋脱逃,甚至会有残害警察的可能。监狱警察
在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时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为繁重、时刻面临
着巨大的危险险。针对这种情况,建议通过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
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
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
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有效消除
消极思想,激励他们参加教育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管教警察的人身安
全和监管安全,保证监狱工作的顺利开展(措施)。
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参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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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9:06: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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