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协会2015年6月-2018年12月
做出的公开谴责行业处分案例
某检察院、公安局反映:2015年10月8日,天津瑞津
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爱国(执业证号:11211)
在某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温某某时,违规向嫌疑人温某某提
供蓝牙耳机企图与外界通话,看守所民警当即中止会见。
经查,律师黄爱国对上述反映的情况完全认可。黄爱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
范》第二十九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
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
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
定的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之规定,2015
年12月23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
师黄爱国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苏某某投诉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雷(执业证号:
11210)与苏某某未签订《委托合同》,收取律
师费只打白条未开具正式发票,不出庭,超过上诉期限。
经查,陈雷与苏某某未签订委托合同、私自收取费用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及第八十八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的规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百零
五条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
条第(五)、第(六)、第(九)、第(二十八)项之规定,
2016年7月1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雷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李某某投诉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雷(执业证号:
11210)不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收费不开
发票。
经查,陈雷未与投诉人签订委托合同、私自收取费用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及第八十八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的规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百零
五条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
条第(五)、第(六)、第(九)、第(二十八)项之规定,
2016年7月1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雷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高某某投诉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新政
(执业证号:11241)不尽职责且殴打当事人。
经查,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所委托的事项已超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仍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且在2015年3月3日,与投诉人同
行人员互殴而受到行政处罚,被处以4日行政拘留。纵观上
述行为,被投诉人存在有悖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
律师形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项之规定,2016
年4月5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
务所律师童新政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某法院司法建议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希勇(执业
证号:11204)、窦岩(执业证号:
11222)与当事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经法院委
托司法鉴定,不是当事人本人的签名,上述二律师的非法授
权行为,给审判工作造成困扰。
经查,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希勇、窦岩二律师没
有提供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没有确认授权人的主
体身份,仅提供一个某市场委托协议,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转
委托手续,且某法院提交司法鉴定书已经证明授权委托书上
笔迹与当事人笔迹不一致,孙希勇、窦岩对此无异议。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第一、二款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款之规定,2016年11月12日,天津市律
师协会分别给予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希勇、窦岩公开
谴责行业处分。
王某投诉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双(执
业证号:11267)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
私自收案。
经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双代理此
投诉事项所涉及案件时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私自
接受委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
规范》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第十一条(九)项之规定,2016年12月26日,
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
双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某公司投诉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沫(执业证号:
11237)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私自收费。
经查,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沫从事代理活动,收
费未交律所,未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
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务
的;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
费的”之规定,2017年3月2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
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沫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某法院司法建议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执业证
号:11281),向法院提供虚假委托书,未经许
可进入法庭,抢夺卷宗,污蔑法官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
序,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经查,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存在法院司法建议
书所述之行为。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八)项之规定,2017年3月
13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公
开谴责行业处分。
某法院司法建议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占海(执业
证号:11211),在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
谎称需要向承办法官请客、送购物卡,向被告马某索取财物,
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引起当事人误解,并对法官言语威胁。
经查,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占海确实存在以酬谢
法官为由,向当事人收取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官尊严
和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第二十八条“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的纪律处分”之规定,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律师协会
给予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占海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李某某投诉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会昀(执业证号:
11227),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仅与投诉人签订
劳动争议案的委托协议,另一侵权案件未签订协议,两个案
件均未开具正规票据。
经查,王会昀律师存在违规收案、收费及不正当竞争的
行为。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六
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
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
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律
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
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
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
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
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五)不向委托人开
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
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四)
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给予训诫、警告或
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
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
分。”2018年5月2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双东律师
事务所律师王会昀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杨某等投诉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284)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无故不指
派律师参加诉讼;收取当事人律师代理费未开具正式发票;
允许非律师事务所人员刘某某以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
对外承揽业务并收取费用、填写委托合同;其办公场所、财
务管理及人员管理混乱。
经查,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上述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
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行业处分。
高某某投诉天津睿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31125A)有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经查
发现,天津睿度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人委托后,未向投诉人
开具律师费正式发票,该行为系天津睿度律师事务所对律师
疏于管理,对律师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故追加天津睿度律
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
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的规定,2018年7月31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睿度
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冯某某投诉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235)有违反行业管理行为。
经查,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允许非律师代理本所与委托
人签订委托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参与案件办理。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
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
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
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
正的”之规定,2018年9月19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
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郑某某投诉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20000MD0040798T)有代理不尽责行为。
经查,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投诉人郑某某领取执
行款后,在未取得投诉人郑某某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将
300000元执行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案外人李某某账户
中。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超越委托代理权限,从事
代理活动的”之规定,2018年11月14日,天津市律师协会
给予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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