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作者:林瑀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06期
摘 要:近几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引起了
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当前,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和解使用范围的模糊
不确定、公权力的介入及在何种诉讼阶段介入、如何启动刑事和解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本
文基于我国国情,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法律法规,探讨了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刑事和解第
三方主体,分析刑事和解使用阶段等问题,对如何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相
关看法和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 恢复性司法 公权力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2(c)-0215-02
1 刑事和解问题概述
我国学术界对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讨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概
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
(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般而言,受害人
一方有可能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
赔偿等。
(2)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直接商
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对犯罪发生后的危害后果共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确定补偿
措施,目的是恢复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相应的弥补,使犯罪人改过
自新,复归社会。
(3)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受害方与加
害方有机会面对面地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之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
受害方因此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
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
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正当性提供了
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刑事和解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
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现实的需要,是实现利益兼得、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的重
要途径;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并不相悖,体现了解决刑事案件方式的多元化和价值追求
的多元化。
2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缺失
当前,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在使用范围、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等问题
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
2.1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模糊不确定
由于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刑事案件选择适用刑事和解,对于刑
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仍然存在着争议。但在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大背景下,
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是扩大化的趋势。在2009年的刑法学术年会上,学者们就刑事和解的适用
范围进行了热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主要适用于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过失犯、中止
犯、胁从犯、激情犯罪等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而对于那些侵害国家和社会权益的案件在原则
上不宜适用刑事和解。另有一些学者提出对于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犯罪应该广泛适用刑事和解。
除此之外,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有些学者同样认为也存在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目前,理论界和
司法实务部门主要对于自诉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初步达成共识,而对另外的一些可以适
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2.2 公权力机关介入和解权责不清
综观当下刑事和解的概念,在公权力的介入方面,不难看出争议的交点在于第三方的角由
谁来扮演,又在何种诉讼阶段介入,如何启动刑事和解。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
次会议《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调解人,系指其作用
为公平和公正地促进当事方参与恢复性程序的人。”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是指司法机
关对于加害方与被害方具有和解意愿的轻伤害案件,委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经
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可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总得看来,关于该第三方,在我国主要有
以下几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问题是刑事和解制度研
究的重要方面。
2.3 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存在争议
在程序上,刑事和解该适用于何阶段,又有何机关来担当调解的角,在理论上并没有达成一
致的意见。这也就导致了实践上缺乏理论依据以及操作上的被动性。一些专家认为“刑事和解
贯穿于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直执行完毕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的案件甚至还要延
伸到某些非司法领域,比如说社区、司法行政部门。”从侦查阶段开始,进入审判,甚至贯穿到执
行。关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时该问题的争议焦点,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侦查
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其价值体现为及时解决了纠纷,节约司法支出。只要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被害人案件,尤其以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为刑事和解的重点。并且在我国的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公安刑事执法中适用和解的探索。但反对者称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发现
和打击犯罪,如果在侦查阶段引入了刑事和解,扩张了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同时增加了公安机
关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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