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再审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8: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我的ps搭档插曲歌词)

怎么写再审申请书

一、再审申请书的含义

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再审申请书,是案件的当事人对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

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

文书。

二、再审申请书的格式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再审申请书”。

二、正文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本文书是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而申请再审的,所以,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个方面。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

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

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

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

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

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

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案由,即提出再审申请的原因。写明不服哪个人民法院的

哪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依次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原终审人民法院的

名称、原判决的制作日期、文书编号、文书名称。表述为:“申请人对人

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3、请求事项应写得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4、事实与理由。这是本文的关键部分,应根据法定内容来写。

再审申请,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内容比起诉状、

上诉状复杂得多。既要写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又要写二审判决、裁

定的错误。如何把理由写得井然有序,避免重复、累赘,这是个写作技巧

问题。要把理由部分写好,首先应从整体内容上思考,明确所要表达的中

心思想,然后,对所掌握的材料进行归类。具体制作时,可划分为以下几

个大的层次:

第一层,综述案情。可以先撇开一、二审的裁判,将民事纠纷的发生、

原因、经过、结局情况写出来。这一层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有事实、有相

关的确凿的证据证实。如果不先综述案件事实,直接批驳人民法院的错误

判决或裁定,就会觉得缺乏总体感。因为,从逻辑学上说,综述案情,是

先举出正确的结论。下边的批驳,是运用论据进行分析论证的证明过程。

但这一层不必写得十分具体、详细,简明扼要地写明案情即可。

这一层次要求写得具体周详,论述要有根有据,合理合法。不要空发

议论,泛泛而谈。

第三层,总结全文,阐明进行再审合乎法律规定。这一层次以法律规

定为准绳,衡量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错在哪里,为什么错;当事人申请

再审,为什么正确,等等。

三、尾部

1、主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右下方: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日期(年、

月、日)。

3、附项:

1)物证(名称)件;

2)书证(名称)件;

3)有证人的,要列出证人的姓名和住划

三、怎么写再审申请书(范文10篇)

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

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xxx”错误认定,该判决在

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xxx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

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

认定。因为申请人与xxx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

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xxx

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

xxx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

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xxx本人

应尽义务;二是为了xxx的财产利益。

xxx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xxx

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

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

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xxxx

再审申请书2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再审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

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为了顺利得到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赤壁三国城园林古建工

程的施工权,不知什么时候开始,犯罪嫌疑人xxx未经我公司许可、授权,

擅自伪造我公司行***章,以我公司名义与三国开发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

同,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三国开发公司未认真审查,将工程发包

给无任何资质、证件的xxx。他们两者之间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合同的

内容、原审原告什么时候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行***诉讼的一审、

二审,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立案、审理、判决,

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通知或传唤我公司参与诉讼,完全由xxx伪造我公

司的印章等相关手续,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20xx1117日,

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来大冶查封、冻结、扣划我公司账户

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况。

20xx126日,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伪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国开

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举报,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实上,我

公司与三国开发公司开发的三国赤壁城项目无任何关系,原审原告张大志

并未与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20xx1013日,张大志下午下班受伤

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且系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

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现在,我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完全错误,

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进行再审。

为此,我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撤销

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决定再审,以维护申

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xxxx

再审申请书3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人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1221日作出的

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1、请求撤销平原市中级人民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

申请再审人,在200x年至20xx年期间,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为被

申请人承包施工的洪广镇***府办公楼工地、西夏区、光华活性炭厂等工

地提供砖、石料,并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雇人对上述施工的地面进行平地、

垫土方等劳务工作。20xx9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上

述货物,劳务工作进行了结算,根据申请再审人实际提供的货物清单、支

出的劳务工作量进行结算,得出结论: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货物、

支出劳务工资合计为25555元。结算后被申请人出具结算单一张,确认申

请再审人为其提供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共计154322元。

因被申请人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再审人为此起诉至海人民法院法院

(以下简称平原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

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再审人欠款为1366245元。

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原中院)。

平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20xx)南民终字

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平原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xx311日再次开庭审理时,

被申请人并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

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

引用的是(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内容,作

出的上述判决也是依据该内容作出的。申请再审人认为,平原区法院重新

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通知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被申请人故意缺

席不出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恶意的。而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

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

但却引用了未生效且又发回重申的判决书中的内容作出了(20xx)北民初

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面对上述错误判

决,申请再审人上诉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实,在该错

误判决的基础上又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

平原区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

事判决是非常荒唐的。本案是因被申请人的上诉程序而被二审法院以“原

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平原区法院的(20xx)北民初字第

3513号民事判决书是未生效的判决,重审后该判决书的内容是不具有法

律效力的,二审法院是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重新

审理,意味着要对重新审理案件的所有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查明、

核实。要对重审案件的所有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重新

加以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用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平原区法院在重新

审理该案时,却在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未经过

法庭质证程序情况下,直接采纳(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

查明的内容作出的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审法院面对这个荒唐的

判决视而不见,居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这岂不是与平原中院(20xx

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裁

定相互矛盾吗。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可以直接采纳原审判决内容的话,

也应当采纳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关于被申请人承认欠款的录音光盘的内容,

因为该录音中的内容被申请

人是没有异议的,该证据是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链性、合法性的。

既然一、二审法院采纳原审中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那么也应该采纳该录

音证据,这样才能体现公正。但一、二审法院未采纳该关键证据,从而导

致本案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真相无法查清,并且该录音证据在一、二审重

新审理中也未进行质证。原审法院事实上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

故申请再审人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纠正,维护申请再审

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原判决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实物出库凭证》、《送料单》、《收条》

的单据金额23298元进行确认,但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其余欠款不支持的

判决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因一、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是

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且判决内

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审判决内容,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做出的判决错误。

理由如下:

1、为证明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购买建材、提供

劳务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工地人员,以及应被申

请人要求供料的人员的书面证据:《实物出库凭证》8张、《送料单》3

张、《收条》1张、空心砖款收条1张、砖款收条1张、空心砖发砖发票

6张、水泥款收条1张、垫土方证明1份、被申请人签字《领(收)料单》

4张、欠条1张、由被申请人收料员张建***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

片石、土方等收据261张、录音光盘1份、结算单1份。以上单据、录音、

结算单符合证据三性,相互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有被申请人陈

述在案的记录为凭,充分的证明了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再审人清偿欠款。

2、在一、二审法院审理当中,被申请人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

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来否认申请再审人的主张,但原审法院代替被申请

人否认相应证据,例如:一审判决第4页第16行出现“因结算单系复印

件,且结算单相关票据中没有被告的签名,而被告也不认可,故原告的该

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重审时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应

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既然认定是被申请人放弃了权利,就不

能相互矛盾的认定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原审

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认为,既然是重审案件,就应当全面审查本案

的基本事实,对本案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认证,客观、公正的查明本案

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向贵院提请

再审,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撤销(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此致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xxxx

再审申请书4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

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xxxx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626日作出的(20xx)青民

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

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

号民事判决书;

2.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被申请

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

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

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的,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

款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到如下新证据:

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

20xxscwt005

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xx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一直在正常

进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

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直接矛盾,证明被申请人系故意

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

同规定。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

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20xx111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xx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

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

业将制定新的薪酬***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

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

付违约金。并就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xx12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与申请人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

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

劳动关系。

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

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xx有限公

司上岗通知书【20xx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

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

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920元的工作

(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

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

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

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实际上被申请人一直在

委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

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见生产日期为20xx8月的复方卡托普

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一直十分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

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陷

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

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原则,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

约,应当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

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

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该

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

请人按照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

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事实,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的事实提供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

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

院均适用法律错误。

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

款第(十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

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

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

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

明了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安排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

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

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须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

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

他诉讼请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

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

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背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

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

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继续主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

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

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

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置之不理,

属于严重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作为

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

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平正义,切实保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xxxx

再审申请书5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

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1021日作出的(20xxx

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

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x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

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

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

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

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

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

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

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

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

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

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

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

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

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

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

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

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xx)镶

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

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

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

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

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

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

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

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

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

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

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

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xxxx

再审申请书6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

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5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

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11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

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

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

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

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

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

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

妻一方或双方***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

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

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

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

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

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

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

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

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

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

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xxxx

再审申请书7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

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所有,原告

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

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

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

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

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

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

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

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

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

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

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

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

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

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

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

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

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

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

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

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

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

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

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

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xxxx

再审申请书8

申请再审人:xxx

被再申请人:xxx

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

害了案外人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

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

决驳回李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xx1213日,x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诉被告村

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xx320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

判决,判令被告村委会于20xx9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同等级别土地

4695亩,承包期间至20xx930日止。后原告李对此判决书不服,

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

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法院于20xx117日作出重审判决,

判令被告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7695亩折抵

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

20xx1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村委会自20xx6

15日孙承包地854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7695亩耕种。以上是该案

审理的基本过程。20xx77日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

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人发现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

用法律错误,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利益。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审查处理。

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属于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

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律

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地所有权属于第三

生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

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

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小组发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案中的标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

发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第三生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案中的承包合

同当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的所有权也并非属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生

产小组所有。20xx117日的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的标的物明确为孙承

包的土地,孙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承包,这种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因

为孙承包的土地归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作为第三生产小组完全有权利在孙

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别承包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事实上生产

小组也已经将承包土承包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案外人

的财产。

第三,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

变更,显然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包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

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中也查明了再实际返还原承包地已不

现实),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

再承包给原告李。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承包的

土地。这显然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

因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继续履行,人民法

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

任。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

告,显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xx610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20xx912

日。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xx117日,送达的时间案外人

尚不明确。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矛盾的。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

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

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也侵

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

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

村委会提交的镇***府的证明也说明了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府的

意见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但是法院仍然认定该合同有效,属

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

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诉讼请求。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xxxx

再审申请书9

再审申请人:xxx

再审被申请人:xxx

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

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十民终(1

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

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

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

事判决;

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1月至20053月的养

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

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01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

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01年以后是否与被

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

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

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01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

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

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03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

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

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

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

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

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

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

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23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01年已经解除或终

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01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

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

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

“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

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

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

二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

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01

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01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

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

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

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

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xxxx

再审申请书10

申请人:xxx,男

被申请人:xxx,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111日南民一终

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

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311xxxxxx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

xxx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xxxxx311日。

(二)xx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xxx申之妻)出庭证实:

xx7月至9月份多次x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912日原二审中,xxx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

议,今收到xxx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xxx50%

投资30万元?xxxxx912日。

(四)xx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

xxx申于xx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x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

(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

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

项事件,也即在xxx申在明知x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

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x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

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

项事件,xxx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x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

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

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

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

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南

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9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

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

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

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

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

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

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

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

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

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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