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认定
及与价款中费用的界限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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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合同中如何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与工程价款的确定方
式密切相关,目前很多省市的工程合同仍以定额确定合同价款的
方式居多,因此,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出现
了不可抗力事件后如何认定及与工程定额取定费用的界限如何
划分至关重要。本文着重讨论与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相关内
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
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
政府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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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等10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
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
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
证金额的,还应当对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
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
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
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的一种免责抗辩权和索赔权,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
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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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后果。并由此计算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进行损失计算及责
任分担。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
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
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
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
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
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
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
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
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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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是以综
合式确定不可抗力的,39.1条款: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
空中飞行物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
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对这个条款出于疏忽,往往不再列举其
他因素,或者是因为不能准确的区分通用条款中的不可抗力范围
与定额费用中的界限而不再深究。鉴于此,本文将根据工程量消
耗定额中的费用内容与不可抗力范围在确定界限的基础上以列
举式来确定不可抗力因素,便于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工程定额中的费用(以现行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为
依据)其中有一项费用涉及与不可抗力的界定: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护工程质量,
采取的保温、防护措施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因工效降低和机械效
率降低所增加的费用。包括雨季排除雨水增加的费用及冬季为保
证砼浇筑质量增加的早强剂、防冻剂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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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费用在定额费用中要求是包干使用,包干使用的前提
是本年度降水量是正常年度的平均水平,例如山东省年平均气温
11—14摄氏度,年平均降水量500—1100毫米,呈东南沿海向
西北内陆递减。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就是在这样的气候条件下综合
测算后取定的,如果某年度平均气温低于平均正常气温或者是某
年度平均降水量高于1100毫米,从客观上讲,年度的包干费用
应该是不够的。但是,这其中又存在一个这样的问题,很多工程
施工期限比较短,三个月或者五个月,而施工期间恰恰在雨季,
而本年度雨水又较为丰沛且分布按季节分布不均衡(夏季雨水多
而冬季降水量小),这样的工程在施工排水及雨季保护措施的投
入比较大,如果施工企业自己意识不到这一点,仅仅停留在此类
费用年度包干使用的意识上(年度包干使用对施工期限比较长、
跨年度施工的项目是相对合理的),而不是考虑项目具体的施工
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从不可抗力的界定上约定此类费用的具体计
算方法,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例如:某地下管沟项目,其施工工期为5月2日-7月17
日,施工期间恰逢雨季,当天开挖成形的管沟来不及下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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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一场大雨,造成管沟塌方,同时该项目处在城市的低洼地段,
雨水自然流入管沟,积水严重,不得不重新挖除淤泥、排除积水,
加上由于雨水渗入造成地表土松软,挖掘机不能在沟面施工,只
能进入沟内作业,也增加了坡度和工作面,大大增加了工作量。
施工企业将此造成的损失上报业主后,业主的答复是:已经在冬
雨季施工增加费内,年度内包干使用,不得调整。因为合同订立
时的疏忽,没有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此类费用的计算方法,施
工企业因此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里,不是说业主无理或者说业
主对此类费用的理解、把握不到位,而施工企业自身在合同订立
时没有细究索赔费用范围也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
明确了跟定额费用的界限如冬雨季施工费用的包干内容等,
我们就可以就除此之外的不可抗力内容进行约定,并约定计算方
法。为了便于明确计算索赔,我们建议使用列举法确定不可抗力
内容,其成为不可抗力的前提是该事件的发生从实质影响了工程
施工,并给施工方(或双方)造成了损失。:
1、 自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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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气现象:风、雨、雪、冰雹、大雾、冰冻、高温等
恶劣气候
(2)、水文地质:洪水爆发、地下水管涌、山体滑坡、泥石
流、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地下有害埋藏物或文物、松软地基、
地下径流等
(3)、天文现象:不明飞行物坠落、太阳磁爆、日食等
(4)、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自然现象
2、社会现象:
(1)、政府行为类:政府部门禁令(譬如废除废止某类材料
的使用或禁止进口、出口等)、战争、政府新颁法律或规范等;
(2)、民间或自然爆发类:游行示威、罢工、火灾、爆炸、
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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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中界定不可抗力时还要就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细
致的讨论,是否该事件从实质上对影响了合同履行,对工程进展
造成了实施困难并形成了损失(双方或单方)。
例如: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塔式起重机在遇有雨、雪、雾
及风速超过10.8M/S的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风力
为6级时,风速为10.8-13.8M/S,也就是说6级风不得进行安
装和拆卸作业,同时在操作使用中明确规定:当风力超过6级时
停止使用。这些安全操作规程如果遇到连续的恶劣气候影响,将
会对工程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损失,包括:影响工期、人员机械停
滞窝工等。
同时,同一事件可能对某类合同来说是不可抗力,而对另一
类合同却可能不是不可抗力,或者说通过调整合同内容的实施顺
序可以弥补此类事件造成的损失,这样的情况很多。
例如:大雾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封闭,承运人不能在合同约定
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因此,大雾在运输合同中应当定
义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大雾事件可能对建设合同影响较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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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材料运输上有影响,可能影响工期,但施工企业可以调整施工
工序弥补对此造成的轻微影响,因此不把此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再譬如网络黑客事件,对电信及网通来说,因为黑客造成了
网络断开或者不能解析路由,造成托管的网站不能访问等等,是
不可抗力,同样的事件对运输合同来说却不是不可抗力。
合同条款中(包括红皮书FIDIC条款)中的双方在责任承担
上并不是对等的,甲方权力大、责任小,而乙方权力小、责任大。
作为施工方应在合同签订时,考虑周全,维护好自己的合理利益。
上面例子中提到的关于塔式起重机的安拆及操作规程问题,
尤其在年平均风力较大的地区,在这样的问题尤其要关注,可以
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6级以上大风天气,每周累计超过8小
时(工作时间),应工期顺延并计算窝工损失。
由于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偶然性和影响的复杂性,现实
操作是:在这个问题的解决往往是采取是双方从道义出发,进行
补偿和不予补偿,补偿与否往往决定于某个人或团体对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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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识。如果此类事件影响小还可以商榷,如果影响大而双方而
又不能达成共识,这样就需要有权威部门进行认定。
在国际贸易合同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其证明通过中国国际
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证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应
中外申请人的申请而就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
件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专用证明文件。
而在国内合同的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由谁出具证明,没有
明确的规定。在这儿,我们认为:应到由负责具体管理此类事件
的政府部门或具有学术权威的部门来出具,或者相互关联的部门
联合出具。
例如:洪水爆发,如果施工项目在水上或水下,可以由某河
道管理部门出具;
罢工行为可以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出具;
大范围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应当应由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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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疾病流行中采取禁令的政府部门(例如:公安机关)联合出
具。例如在2003年非典流行期间,限制人员流动或道路通行以
及道路通行设置检查等,则可能造成对施工中某些来源于非典控
制区的特殊材料不能正常采购运输,影响了合同履行,就可以认
定为不可抗力,由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的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和交
通管理、公安机关联合出具证明。
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发生后,作为合同主体,除了应积极
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影响和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外,双方
还应根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
方式,发生不可抗力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使对方及时采取一些相应措施,如查明不可抗力的事实真相,对
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等。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解除合同;延期履行。至
于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延迟履行要根据不
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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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不可抗力后的进行损失计算时,应该就不可抗力的实际
影响限度和事件的关联度进行计量和计算,双方协商确定,分担
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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