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更新时间:2024-11-06 03:35: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南通崇川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

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

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

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

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

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职执业的律师;

()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

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

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

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

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

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相抵触。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住所证明;

()资产证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

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

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

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

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

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范本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执业证号 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

件,特提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 律师事务所章程

提示:下列条款为律师事务所章程必备内容,具体内容

由申请人起草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七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

要管理制度;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签名:

以上签名系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手续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

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

提示:按照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二、刻制律师事务所印章

提示: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

票专用章,为律师事务所必备印章。其它印章如合同专用章、

业务专用章,为选刻印章。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

料时,一并提交选刻印章的种类。

2、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的印章

刻制公司刻制印章。如申请人自行选择印章刻制公司,请在

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印章刻制公司经

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办理印章刻

制事宜人员姓名(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如申请人未选择

印章刻制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将负责推荐。

三、团体会员登记

四、财务登记手续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提示:办理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

1236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

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

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

成后,须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报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以便制

作律管平台电子钥匙。

六、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税务登记办理部门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税务登记

部门。

七、办理银行开户

提示:在银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设集体户,将申请人

出资存入集体户,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

八、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

九、印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提示:完成上述

开业登记手续后,将自选公司刻制的印章印模和开

户行进账凭证,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行政

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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