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
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
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
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
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
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
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
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
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
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
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相抵触。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
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
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
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
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
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范本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执业证号 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
件,特提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 律师事务所章程
提示:下列条款为律师事务所章程必备内容,具体内容
由申请人起草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七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
要管理制度;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手续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
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
提示:按照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二、刻制律师事务所印章
提示: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
票专用章,为律师事务所必备印章。其它印章如合同专用章、
业务专用章,为选刻印章。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
料时,一并提交选刻印章的种类。
2、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的印章
刻制公司刻制印章。如申请人自行选择印章刻制公司,请在
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印章刻制公司经
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办理印章刻
制事宜人员姓名(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如申请人未选择
印章刻制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将负责推荐。
三、团体会员登记
四、财务登记手续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提示:办理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
1236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
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
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
成后,须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报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以便制
作律管平台电子钥匙。
六、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税务登记办理部门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税务登记
部门。
七、办理银行开户
提示:在银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设集体户,将申请人
出资存入集体户,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
八、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
九、印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提示:完成上述
开业登记手续后,将自选公司刻制的印章印模和开
户行进账凭证,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行政
机关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3-05-21 11:04: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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