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5:1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甘肃政法学院分数线)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自20111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

者提问。

1: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1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

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

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 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

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

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

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2: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

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

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

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3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01111日新条例施行后,

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

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

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

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

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11日新条例

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4: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

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

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

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5: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

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诚如你所言,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

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作了3 处修改: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

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

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决定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

答: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全国

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

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

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 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

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

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7:决定减少了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答: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

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

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

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决定规定工伤预

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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