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面unjs小编
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专题]。欢迎阅读参考!!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官网:
/ 关于公
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
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
1
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
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
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
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
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
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
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
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
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
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2
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
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
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
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
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
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
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
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
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3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
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
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
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建立全国法院统一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
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院长周强作的
《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他表示,
要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实现让案件当事
人通过同一平台查询所有流程信息的目标。
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的《关于加
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检察机关
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曹建明介绍称,
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
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
最高法报告
4
将杜绝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
针对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最高法院
长周强11月5日表示,将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建
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
在当天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上,
周强作《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
介绍,2013年7月1日,最高法开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线,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
案、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等情形外,各级法院
作出的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周强透露,截至今年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裁判文书超过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其中超过
8亿人次的访问量来自海外,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
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另外,还开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截至10月16日已累计公布执行信息4487万条。建立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信用惩戒,累计发布失信被执
行人信息544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674万人次,51万名
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
周强说,裁判文书公开能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度,倒逼法
官加强能力建设,杜绝暗箱操作空间,督促广大法官严格规
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
不过,周强也指出,目前裁判文书公开存在一些问题,
5
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部分应当上网的裁
判文书由于种种原因未上网公开。一些裁判文书过于简单,
说理不充分,有的还暴露出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全国各
地法院的司法公开程度参差不齐,部分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
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基础薄弱,软硬件设施达不到司法公开平
台建设的要求。有的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自动化水平低,一
线审判人员开展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量过大。
对此,周强表示,最高法将继续推进司法公开平台架设,
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建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
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查询系
统,实现让案件当事人通过同一平台查询所有流程信息的目
标。
法院已网络直播庭审43.2万件
周强表示,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截至今年
10月16日,地方各级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2万件,
点击观看量11.3亿人次。
“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努力满足众多元司法
需求。”周强在报告中说,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
当事人诉权。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落实庭审旁听制度。对
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参与旁听,自觉接受监督。创新庭审公开方式,
强化科技法庭应用,以视频、音频、图文等方式公开庭审过
6
程,大力推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庭审网络直播。
“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
庭审活动都通过互联网直播,截至今年10月16日共直播庭
审143次,点击观看量6.3亿人次。”他说。
报告同时显示,人民法院推进裁判标准公开,通过制定
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统一正确适用法律,
妥善审理各类案件。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量刑指导意
见,公开量刑过程,确保量刑公正。目前,适用量刑规范化
的罪名达到23种,案件数量占全国基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总数的90%。
报告说,深化司法公开使司法活动特别是案件审理进程
更加公开透明、文明规范,审判管理和内外监督机制更加完
善,促进了裁判尺度统一,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推动审判质量效率不断提高。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
共受理案件4625.5万件,审执结案件4345.7万件,年均分
别上升17.2%、13.6%;尽管办案压力巨大,但审限内结案率
均在98%以上,一审服判息诉率均在89%以上。
最高检报告
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
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报告时介绍,检察机
关持续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
7
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
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的,监督立案75208件,公安机关立案率为87%;对公安机关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9307件,公安机关撤案率
为97%,学人智库《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着
力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突出问题,努力维护执法公
正。”曹建明说。
曹建明同时表示,检察机关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坚
定不移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最高检每年发布侦查监督年
度报告,与公安部及时就确保核准追诉案件质量、防范冤假
错案、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等重大事项交换意见,
各地检察机关普遍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共享机
制。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
曹建明透露,自去年7月13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提
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检察机关已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
件,其中提起诉讼案件42件。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云南等13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2016年11月5日,曹建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8
二十四次会议报告了这项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曹建明介绍,一年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
监督职能作用,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严格把握试点案件
范围,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截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
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
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起诉讼案件42件。其中,
行政公益诉讼28件、民事公益诉讼13件、行政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1件。
曹建明说,诉讼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不少
问题和困难,如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素
质能力不适应等。再有,配套机制也不健全,尤其是在公益
损害鉴定、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等方面缺乏配套机制,对
赔偿认定和裁判执行等造成一定影响。另外,有的地方行政
机关认识有偏差,担心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对试点工作不表
态、不配合。“有的收到检察建议后,虽有回复但并未进行
实质性整改,或仅纠正部分违法行为。”曹建明说,对这些
问题,检察机关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事关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保护,事关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
善,意义重大而深远。”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范围,继续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
9
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促进解决损害众健康利益的突出
环境问题。
热点关注
山东非法疫苗案已批捕324人
曹建明昨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透露,全国
4459名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者目前已全部清理纠正,山东非
法疫苗案已批捕324人,近几年不批捕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中
四成是因为无社会危险性。
在当天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上,曹建明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
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曹建明说,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国共批准逮
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8058人,不批准逮捕819098人。
2015年11月部署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至今年9月,共批
准逮捕电信 罪嫌疑人13247人。批准逮捕污染环境、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嫌疑人53561人。
曹建明还介绍了山东疫苗案的进展。今年3月,新闻媒
体曝光山东济南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后,最高人民检
察院立即挂牌督办,山东、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强化与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衔接,第一时间介入侦查、
引导取证,已批准逮捕324人,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100
人。
10
不批捕嫌疑人四成因无社会危险性
曹建明介绍,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
2013年以来,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
330529人,占不逮捕总数的40.4%;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被羁
押比例从2012年的68.7%降至2015年的60.5%。
在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方面,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
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
济纠纷等问题。2013年以来,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
175062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为91.5%;对应当逮捕而未提
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98645人,追
加起诉108463人;对侦查活动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严
肃查处。
曹建明说,为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认真履
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
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
采纳率为92.3%。坚持不懈推进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对
念斌、李怀亮等羁押8年以上的案件挂牌督办,2013年核查
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至今年全国两会时下
降为6人,目前已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完善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
曹建明透露,检察机关将坚持以司法公正为引领,深化
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
11
制。
曹建明说:“将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
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同时,检察机
关将以刑事拘留监督为切入点,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
施和侦查手段监督制度。
“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与
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衔接,共同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
警良性互动关系。”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将严格把握证
据条件,强化瑕疵证据补正和非法证据排除,推进客观性证
据审查运用。”
同时,检察机关还将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
察机关意见建议改革,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加强
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完善侦查、逮捕、公诉衔接机制,
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捕后跟踪监督,强化审查逮捕与审查起
诉的配合,减少捕后诉前监督盲区。
据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纠
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违
法行为。
其他审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解释草案
“对‘港独’中央不能坐视不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5日下午举行分
12
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各
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全国人
大代表普遍认为,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十分
及时、非常必要。近年来,香港社会出现了一股“港独”思
潮,一些人打出“港独”旗号,成立“港独”组织,甚至进
行非法暴力活动。在不久前进行的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议
员就职宣誓仪式上,少数候任议员故意违反宣誓要求,公开
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被裁定宣誓无效后,仍然
强闯立法会,致使立法会无法正常开会。这些言行公然挑战
基本法,阻碍了香港特区政权机构的正常运作,破坏了香港
的法治,冲击了“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对国家主权、安
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这类状况持续下去,必然损害香港特区
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发展利益,中央不能坐视不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法律解释,是依法行使宪法和香港
基本法赋予的职权,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建议本次常
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与
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解释草案阐明的就职宣誓规定的立法
含义和法律原则,有利于澄清香港社会的模糊认识,是维护
基本法权威、保持香港大局稳定的需要,香港特区的行政机
13
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一体遵循。
与会人员还对解释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
要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根据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务院关于出境
入境管理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将加快建设跨部门的国
家统一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类出境入境基础数据
的综合化、实战化应用。
出一趟国要去好几个地方开证明,许多众都遭遇过这
样的“烦心事”。报告指出,目前各有关部门主要从履行本
部门工作职责出发推动信息化建设,部门间信息化建设进度
不协调、共享程度不高,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不衔接的问
题。
报告明确,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出境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建
设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共同推进统一的信息平台规划
建设工作;要完成一批重点出境入境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公
安出境入境综合数据应用系统,并将公安、外交、外国专家、
铁路、民航、海事、旅游等部门信息数据整合起来。
根据报告,我国还将进一步提升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安
全的能力,改革完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研究制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加紧出台《外国人永久
居留管理条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公民往来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工
14
作管理条例》等。同时,继续推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
录、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难民事务管理等相关
立法工作。
我国出入境人员总量年均增长6.7%
自2013年7月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以来,全国出入境
人员总量以年均6.7%的较大幅度持续增长。其中,2015年
出入境人员达5.2亿人次,今年上半年为2.7亿人次。
根据报告,相关部门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推出一系列简
化手续让公民出入境更加便利。实施在居住地办理因私出境
入境证件政策、推广因私出境入境上预约自助办理、
全面推进证件电子化改革……目前,全国有效的因私普通护
照持有量已达1.2亿本,绝大部分地区居民仅需提交身份证、
照片等材料即可申领因私出境入境证件,自助通关人数已达
到出入境总人数的39%。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27个国家缔结各类互免签证协定,
其中8个为全面免签协议;与39个国家达成63份简化签证
手续协定或安排;中国公民旅游目的地国家范围也在不断扩
大,目前已达153个。
外国人来华签证、入境出境、停留居留等政策也在持续
优化。7类科研机构被纳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国人工作单
位范围;试点建立人才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渠道,缩短外籍高
层次人才永居申请的审批时限;支持北京创新发展、上海科
15
创中心以及广东、福建自贸区建设的出境入境政策措施也陆
续出台。
报告指出,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3年来,一系列配套法
规相继颁布,公安、外交、侨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外国专家等部门,也针对各类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和外国
人在中国工作、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等出台了相应规定。目前,
一个以出境入境管理法为核心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体系已
初步构建,执法工作更加规范,社会公信力和满意度进一步
提升。
16
本文发布于:2023-05-19 01:33: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27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