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
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05.12.2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6.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
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
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
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
资的。
第三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
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提取条件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
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
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市、区房
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或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
人与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物业联系单》、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等;
2、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
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
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
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条 职工符合生活困难提取条件的,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户籍
所在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
提取和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
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下),并且不超过实际需支付的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
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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