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7: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19日发(作者:圣陶杯作文大赛报名2020)

作者: 韩大元[1];于文豪[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3-2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宪法原则;司法权力配置;司法改革

摘要:现行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

题,其实际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

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

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在理解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时应当强

调,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它们的宪法地位,“互相配

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这一

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

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现实中的三机关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和立宪主义的价

值理念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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