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和国建设部
和国铁道部 和国交通部令 和国信息产业部
和国水利部
空总局
第30号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 、信息产
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3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
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
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
行施工招标: 已经依法成立;
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 告中将招
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 者国有资
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术复杂或有特殊要
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地域环境限制的;
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 只审批立项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家安全、国家秘
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 国家指定
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的名称和地址;
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 出售之日
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 时以书面
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 计文件
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 审查;法
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 求的条
件、标准和方法。
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格预审不
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
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 政手段或
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标人资格; 底;
标人踏勘现场;
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同;
委托的其他事项。
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请书;
须知;
要条款;
件格式;
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款;
纸;
准和方法;
助材料。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 评审和比较
办法。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 其他内
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 ”的字样。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 分割的单位
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 件截止之日
起计算。
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 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 投标有效期造成投
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标文件截止
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人介绍情况
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 方式通知所
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 等方面的
因素合理确定。
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或
者
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般包括下列内容:
价;
织设计;
技术偏差表。
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 支票。
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圭寸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明签收人
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准后可以
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 的内容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 改、替代
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 竞争,含有
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 ,招标人有权拒绝。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 体成员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 成员具有约
束力。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预先内定中标人;
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 在自己编
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 提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除外;
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说明或补
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 成为具有响
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
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 且评标价最
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
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
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由招标人发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会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 行合同,或
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
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 律责任。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 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 金或其他
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 中标合同签
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
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围;
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果。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 时,可要求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 当报请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 正,可以处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 暂停资金拨付;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他人合法权
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 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
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承担赔偿责任。
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况的,或者
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 告,根据情节
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 无效: 定的
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 监督部门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法追究刑事
责任。
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取消其一至三年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上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
向他人透露对投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
千元 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 法追
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
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的,中标
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向中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 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失。
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 或者拒不
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 分包人再次
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提高履约保
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下的。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 ;没有提交履
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 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 过部分予以
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 进行招标。
,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代理机构办
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 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章附则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 可以适用
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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