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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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kara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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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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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一、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

实施村民自治,1987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6

1日起试行。199811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议进行了修订。2021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

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在总结

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

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和

干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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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

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

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

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

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

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规定了村

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

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众自治

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众自治的原则设

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

经济状况。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

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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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五条

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

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

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条体现了村委会的特殊

性,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

领导关系,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五)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

委会成员。村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条规定了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

人大和其它政府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委员会组成成员,

不得随意撤换。同时,也规定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

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

经过其它任何环节,不允许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

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也不允许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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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乡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每次村委会换届时,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

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或联系后在选举时无法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

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造成实际参选人数减少,致使候选人当选难

度大。因此,《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外

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

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

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

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

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

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

通过。这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的规定,是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

或不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其

职务。罢免的理由一般有三种,违法犯罪、违纪道德品质败坏、工作

不称职。

(七)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

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形式是;应当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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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

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也叫村民大会。

(八)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分为四种类型:1

村民自治章程。2)村规民约。3)各类专项规约。4)各种临时性

制度规定。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指村民委员

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制

度等,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运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而确保

村民民主权利的各项活动。

三、贯彻意见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严

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确保我乡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工作依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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