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同意离婚的答辩状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5 20:41: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mouth的音标)

XX同意离婚的辩论状范文

导语:在离婚诉讼中,同意离婚的辩论状怎么写呢?下面是为您

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辩论人:王xx,男,1962819日出生,汉族,住xx

xxxx小区xxxx号。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辩论人同意离婚。

辩论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辩论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x年原告

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

经济条件发生了宏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

流,感情淡薄,所以辩论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辩论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安康成长,辩论

人要求抚养儿子。详细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

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

父母抚养,如今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

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心,辩论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

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如今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

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辩论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

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

空间,对孩子的安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

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

不得辩论人分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好的亲情,这些都

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繁忙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

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安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辩论人要求抚养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辩论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

如今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成心隐瞒,辩论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

况,恳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

割。

辩论人:XXX,女,汉族,19740508日生,云南省大理

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73单元1

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络 139872XXXXX

被辩论人:XXX,男,汉族,1971061日生,云南省大理

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络 139873XXXXX

辩论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

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化理解,感情根底薄弱,婚后双方经

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屡次打 到被告单位无理取

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

告双方已经屡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x6月起

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恳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展分割,共同财产情

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72单元2201

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

108.26平方米,当时购置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

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置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

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上的第二条进展的辩论: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

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展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

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

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

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

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

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

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辩论意见,请法

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5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2566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