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同意离婚的辩论状范文
导语:在离婚诉讼中,同意离婚的辩论状怎么写呢?下面是为您
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辩论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
xx路xx小区xx幢xx号。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辩论人同意离婚。
辩论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辩论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x年原告
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
经济条件发生了宏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
流,感情淡薄,所以辩论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辩论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安康成长,辩论
人要求抚养儿子。详细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
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
父母抚养,如今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
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心,辩论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
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如今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
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辩论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
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
空间,对孩子的安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
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
不得辩论人分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好的亲情,这些都
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繁忙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
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安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辩论人要求抚养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辩论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
如今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成心隐瞒,辩论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
况,恳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
割。
辩论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
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
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络 139872XXXXX。
被辩论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
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络 139873XXXXX。
辩论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
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化理解,感情根底薄弱,婚后双方经
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屡次打 到被告单位无理取
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
告双方已经屡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x年6月起
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恳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展分割,共同财产情
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
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
108.26平方米,当时购置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
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置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
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上的第二条进展的辩论: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
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展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
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
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
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
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
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
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辩论意见,请法
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5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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