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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伤情鉴定的标准有哪些?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鉴定的委托】【鉴定的受理】【不予
受理的情形】 【鉴定的依据】【鉴定时限】针对司法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的标准有哪些该问题而言需要依据不同的内容做出回
答。在伤情鉴定的标准当中,对于鉴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情况,
鉴定的委托方,符合鉴定的情形等内容做出了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与要求。 。
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为了进一步的配合判决,有时
需要对案件当中的被害人伤情做出鉴定,根据伤情的鉴定结果做
出不同标准的处罚标准。对于伤情鉴定来说也有着一定的要求。
那么司法鉴定程序伤情鉴定的标准有哪些呢?接下来的内容就进
行了进一步的解析。
司法鉴定程序伤情鉴定的标准有哪些?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
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
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
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
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
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
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
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
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
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
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
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
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
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
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
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
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通过对上文内容的总结判断可以看出,针对司法鉴定程序伤
情鉴定的标准有哪些该问题而言需要依据不同的内容做出回答。
在伤情鉴定的标准当中,对于鉴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情况,鉴
定的委托方,符合鉴定的情形等内容做出了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与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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