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赔偿最新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5月16日下发的通知可知国
家赔偿法最新规定作出了一定的调整,现在我国涉及国家
赔偿标准是按照每天284.74元来执行的。从2018年5月
16日起,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就应当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执
行。
2018国家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
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
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
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
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
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
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
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知识延伸:
《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
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
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
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
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
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
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
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
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
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
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
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
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
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
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
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
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
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
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
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
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
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
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
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
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
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
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
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
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
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
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
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
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
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
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
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
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
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
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
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
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过这几年的法律变更,我们国家法律在对国家赔偿上的相
关标准也从200元起,一直涨到现在的240元,增加的这一部分
应该是每日应该给予当事人的一定的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标准
也应该按照具体内容来定夺。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2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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