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赔偿最新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10:48: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nevergrowold)

2019年国家赔偿最新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516日下发的通知可知国

家赔偿法最新规定作出了一定的调整,现在我国涉及国家

赔偿标准是按照每天284.74元来执行的。从20185

16日起,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就应当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执

行。

2018国家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516日下发通

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

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

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

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

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

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

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知识延伸:

《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

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

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

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

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

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

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

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

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

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

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

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

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

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

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

: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

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

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

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

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

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

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

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

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

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

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

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

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

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

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

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

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

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

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

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

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

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

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

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

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过这几年的法律变更,我们国家法律在对国家赔偿上的相

关标准也从200元起,一直涨到现在的240元,增加的这一部分

应该是每日应该给予当事人的一定的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标准

也应该按照具体内容来定夺。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2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2555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