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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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法规定
2023年劳动法规定(最新完整版)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下面本店铺带来2023
年劳动法规定,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2023年最新版: 婚假、产假、年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5
类法规和待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
年104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法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
业和不能实行前款法规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
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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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节假日
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法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
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法规: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
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法规可发薪水的则从其法规。
如深圳有关法规,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
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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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
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
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法规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
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法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法规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
按有关法规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
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法规》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
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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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
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
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
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
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
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法规的医疗期
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法规。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有关人员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
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
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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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
的法规,14周即98天。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法规》第七条法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如下:
1、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岗位进行重大调
整,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2、如果单位因此而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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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
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
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
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
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
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
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
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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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
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
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
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
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
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
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
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
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
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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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
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
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
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
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
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
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
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
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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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
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
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
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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