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法规定

更新时间:2024-12-27 18:08: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最新英文歌)

2023年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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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法规定

2023年劳动法规定(最新完整版)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下面本店铺带来2023

年劳动法规定,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2023年最新版: 婚假、产假、年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5

类法规和待遇

()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

104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法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业和不能实行前款法规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

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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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

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11);

2、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51);

5、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法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

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法规: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

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法规可发薪水的则从其法规。

如深圳有关法规,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

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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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

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

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

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法规不扣工资的……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

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法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法规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

按有关法规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

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法规》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

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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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

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

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

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

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

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法规的医疗期

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法规。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有关人员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

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

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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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

的法规,14周即98天。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法规》第七条法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

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如下:

1、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岗位进行重大调

整,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2、如果单位因此而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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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

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

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

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

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

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

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

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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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

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

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

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

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

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

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

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

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

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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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

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

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

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

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

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

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

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

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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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

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

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31日起实施。19931124

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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