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分户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4-11-05 22:48: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never say goodbye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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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分户申请书

篇一:如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个人如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居民房屋建好后由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实地量算

后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提交建房通知书或其它批准资

料,在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按手印,并缴纳20.00/

本工本费、5.00/本印花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居民房屋建好后向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发证的书面

申请,并且带齐此宗国有土地取得的有效证明材料、缴款单

据、户主有效证件。经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到实地量

算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资料复印件存入

地籍档案,地籍调查必须准确无误,签字按手印,并缴纳

20.00/本工本费、5.00/本印花税、30.00/宗以下的

测绘费、0.10/㎡出让登记费。

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

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

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需提供指界委托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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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授

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以下登记事项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分别提交

下列资料: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批复、

登记:

1、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已变更的房产证及共有权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分割转让的提供建筑总面积(房屋测绘报告或竣工

验收单或备案表复印件)

4、相关图件(建筑总平面图、分户图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6、分割转让的面积分摊证明(土地局办理)

7、土地转让地价评估通知书原件。

8、土地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9、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办理登记:

1、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文件原件、红线图原件、出让

合同原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2、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产证复印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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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价评估通知书原件。

5、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1、划拨用地批复文件原件、红线图原件。

2、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批准书复印件。

3、地籍调查表(土地局办理)

4、房产证复印件(无则不提供)

5、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1、土地出让批复文件原件、红线图原件、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2、土地出让金收据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3、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批准书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土地局办理)

5、房产证复印件(无则不提供)

6、土地转让地价评估通知书原件。

7、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办理抵押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原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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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地分割抵押的需提交分割抵押面积分摊证明(土

地局办理)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4、土地抵押地价评估通知书。

5、持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提交复印件及房屋抵押合

同原件。

6、银行借款(担保)、抵押合同或者信用社担保借款合

同或者担保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原件。

7、以他人房地产抵押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

用权人同意提供抵押的文书原件。

8、办理展期的需提供银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展期的

审批意见。

9、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需提交银行或信用社或担保公

司的解除抵押通知书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办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登报声明原件(声明期限为

三个月以上)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登记审批表复

印件及原宗地图复印件。

3、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改制企业办理登记

1、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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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资部门土地处置意见批复文件原件。

3、已变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文件原件、

出让金票据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复印件(或农税部门减免契

税批复文件)、出让合同原件、红线图

原件。

5、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部分改制的持

土地证原件,留复印件)

6、地籍调查表复印件、测绘宗地图。

7、土地地价评估评估备案表原件。

篇二: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发表时间:XX-7-6 15:07:17 作者:罗雷 来源:右江

区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浏览:2038

一、申请建房及建房验收程序

1、需建房户持《建房报告》到当地辖区村民小组、村

委会,核实盖章;

2、建房户持《建房报告》到国土所提出建房申请并领

取《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3、建房户按要求填写好《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

表》后,给村民小组、村民委审查并签署意见。如新申请空

地建房,还应当在村民小组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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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房户持《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等申请

材料交由国土所初步审查;

5、国土所初步审查合格后,到实地调查,内业绘制建

房位置红线,在《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内出具审

查结论意见;

6、国土所将农户相关建房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由国土所将建房材料报

国土右江分局审查;

8、拆旧建新类:由国土右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

资源局审批;

9、如为新申请空地,由国土右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

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

政府审批;

10、审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国土右江分局,国土

右江分局返还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建房农户领取建房审批材

料并签收;

11、农户根据国土所绘制的建房红线图实施建房,如对

建房红线图有疑问,可申请国土所实地放线。

12、建房农户建房竣工后,持原建房审批材料到国土所

提出建房竣工申请;

13、国土所初步审查材料合格后,约定时间实地验收。

14、对验收合格的农户,由国土所绘制宗地草图、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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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周邻居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认定界线无异议。对

超过审批面积建房的农户则进入监察程序处理后方可进入

发证程序。

15、国土所将审查合格的材料交国土分局审查、国土分

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合格后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

16、审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国土右江分局,国土

右江分局返还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建房农户领取《集体土地

使用证》并签收;

二、拆旧建新需建房材料

1、建房申请报告(须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并

加盖公章)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各

项内容要求务必填完)

3、土地使用证原件;

4、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属城区内的须加盖户口所

属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乡镇则由国土所工作人员核实

原件后签字确认。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第一页“户主、

住址”的内容)

5、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及百里文明河谷两岸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

围内申请建房的须先取得市建规委的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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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乡镇国土所收件清单一式二份(国土部门、交件

人各持一份)

三、申请使用新空地需建房材料

1、申请使用新空地建房报告(须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

员会意见并附有已将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情况在本集体经

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证明、加盖公

章)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各

项内容要求务必填完)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属城区内的须加盖户口所

属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乡镇则由国土所工作人员核实

原件后签字确认。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第一页“户主、

住址”的内容)

4、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及百里文明河谷两岸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

围内申请建房的须先取得市建规委的规划红线)

5、申请建房方位示意图一份;

6、属分家另立户的应附分户协议书及原宅居地土地证

复印件;

7、各乡镇国土所收件清单一式二份(国土部门、交件

人各持一份)

四、建房面积标准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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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

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

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1、平原

地区和城市效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

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

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原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

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

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五、备注

1、对拆旧建新申请建房户主与《集体土地使用证》登

记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方可进行

建房申请程序。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1)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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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标准的;2)出租、出卖原住房的;3)年龄未满18

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

另立门户需要的。

篇三:国土资发XX151号文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

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

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XX151

中心城区各分局:

现将已修订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XX61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国土资源

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

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

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成国土资发XX326号)

停止执行。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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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

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

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国有土地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及时为相关权利人提供土地权属凭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

籍调 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国有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房屋转让涉及 的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土地使

用权( 地下)面积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变更登记是: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

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范 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

(一)分摊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摊登记以宗地为单位,采用地上和

地下分别分摊,地上国有土地使 用权分为按建构筑物占地

面积分摊和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土地分摊两个部分。适用于

宗地内 商品房、政策性住房(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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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因建构筑物产 权而涉及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特指地下建构筑物

在地表上的 垂直投影面积,其权益不参与地上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分摊,适用于与宗地地上建构筑物相关 联的地下(含

半地下)建构筑物的面积分摊。

(二) 分摊面积的确定

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地上建构筑物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面积为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 摊的土地面积与全

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分摊面积之和。

1、土地使用权

a、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是指底层房屋闭合线范围内

的土地面积;

b、共同使用土地面积是指宗地总面积减去地上建构筑

物占地面积所剩余的面积;

2、土地使用权(地下)特指地下建构筑物在地面上的

垂直投影面积,包括进出地下室通 道的垂直投影面积。

二、作业方法

(一)面积界定

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土

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由成都市 地籍事务部核定,涉及分

摊的建构筑物面积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参与分摊的建构筑物面积是指宗地内经成都市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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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确定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书的建构筑物面积。

2、单体房屋建筑总面积为该幢建构物地表以上建筑总

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为该幢建构筑物 底层房屋闭合线内面

积。

3、当主楼和裙楼连体时,合并计算整幢建筑总面积,

以主楼和裙楼共同占地面积作为该幢 的建筑占地面积;当

主楼镶嵌在裙楼内时,以裙楼外围底层房屋闭合线占地面积

作为该幢的 建筑占地面积。

4、若干幢连体房屋层差在二层以内的,以其共同占地

面积作为建筑占地面积; 层差二层以 上可以分割的,分别

计算建筑占地面积,无法分割的也可合并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二) 计算公式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按地上建构筑物占地

面积及共同使用面积分摊宗地内 住宅、商业用地土地面积,

分摊公式为:

1.1、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幢该用

途建筑面积/幢总建筑面积×幢建筑 占地面积(公式1

1.2、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共同使用面积=宗地内该用途

总建筑面积/宗地内各用途总建筑面积 ×(宗地总面积-宗

地内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公式2 宗地内该用途分摊

土地总面积=1.11.2(公式1与公式2计算结果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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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分摊土地面积分为:

2.1、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各权利

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构筑面积占本幢 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

例先分摊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再按其拥有的房屋建构筑

面积占本宗 地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共同使用面积。

面积分摊公式为:

①各权利人分摊本幢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权利人建筑

面积?本幢建筑总面积×本幢建构 筑物占地面积(公式3

②各权利人分摊共同使用面积=权利人的建筑面积?

地总建筑面积×(宗地总面积- 宗地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公式4

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总面积=①+②(公

3与公式4计算结果之和)

2.2、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的分摊:地下建构筑物分

摊地下建构筑物在地面上垂直投影面 积,面积分摊公式为:

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权利人地下建构筑物面

?幢地下建构筑物总面积×幢 地下建构筑物垂直投影面

积(公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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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摊登记注册及核发证书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

宗地内有两幢以上建构筑物时,分别计算每幢建构筑物

占地面积,再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确定并颁发的房屋所

有权面积,先根据公式1、公式2计算不同用途分摊土地使

用权面积, 后根据公式3公式4计算各幢住户分摊该幢

建筑占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分摊地上共同使用 面积,即

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最后根据公式5

算各幢住户分摊的土地 使用权(地下)面积。

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的土

地登记均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同一宗地内的各权利人

按房屋产权证的产权面积分摊土地使 用权面积中的地上建

构筑物占地面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全体权利人共

同使用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给全体业主,证书记事

栏中记载“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分摊面积" 《国有土

地使用证》证书的“地类(用途)"栏中按国家土地分类填

至三级类;“使用权 "栏中填“出让或划拨"“使

用权面积"栏中填写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

地面积;在“记事"栏中记载“本证登记面积为本幢建构

筑物所占土地的面积分摊,宗地内 共同使用土地登记注册

给全体业主"的字样。

2、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登记发证。同一宗地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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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权利人按地下(含半地下)房屋产 权证的产权面积分摊

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国

有土地使 用证》证书的“地类(用途)"栏中填写房屋产权

证记载的房屋产权类型;在“使用权类型" 中填“土地

使用权(地下)";在“使用权面积"栏中填写各权利人按建

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在“记

"栏中记载“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

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

"的字样。

土地使用权(地下)的使用期限按该宗地出让年限确定。

同一宗地内存在两种以上用途涉及 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日期的,土地使用权(地下)的终止日期按宗地内最长终止

日期进行 登记并在证书相应栏中填写。

3、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地下)的各权

利人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 书不附宗地图。

三、受理机关及办理程序

拥有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产权的权益人分摊“土地使用

"与“土地使用权(地下) "的登记遵循申请原则,采取

地上、地下分别分摊。

(一)受理机关

宗地设定登记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办理(高新区

范围内的由高新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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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设定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地下)分

摊登记由所辖的城区各分局受理 并办理。

(二)办理程序

宗地内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总面积、

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由设定登 记申请人委托成都市地

籍事务部先于受理机关受理前核定。

1、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的使用者,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 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

摊应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共同到所辖区分

局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宗地内新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在工程建设竣 工后30

内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后的《国有土地使

用证》

当宗地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

使用权(地下)面积全部分摊完 毕后,由设定登记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分局在发出最后一批分摊《国有

土地使 用证》证书时收回原设定登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

2、宗地内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含地下或半地下)已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只能申请 竣工部分按建构筑物

占地面积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地下)

面积的登记 ,暂时不能申请共同使用土地使用权面积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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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申请分摊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需在《土地 登记申请书》

备注栏中注明以上内容。

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摊由设

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共同申 请。

2.1宗地内建设项目部分竣工的,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委

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竣工部分建 构筑物占地面积。

2.2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直接到所辖区成

都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

颁发的土地证上注明“本证登记的面积为本幢建构筑物

所占土地的面积分摊,宗地内共同使 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

体业主" 在记事栏中注明该项目中“×幢至×幢"的建筑

占地面积× ×平方米已分摊,并在附图上示意。

当分摊进行到最后一批 (一期、一幢) 时,国有土地使

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在工程竣工验 收后30日内到成都市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根据竣工验收地籍测量

成果最终确 定宗地内建筑物占地的面积(宗地内存在两种

以上用途的还应确定各用途分摊土地总面积) 、各权利人

分摊共同使用面积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

当宗地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

全部分摊完毕,共同使用土地面积注 册登记给全体权利人

后,当分摊进行到最后一批(一期、一幢)时,由设定登记

人申请国有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分局在发出最后一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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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时收回原设定登记 人的《国有

土地使用证》

3、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性住宅和以划

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人住宅进 行产权转让的,本着

方便权利人交易的原则,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即由申请人提

出申请,直 接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设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

中心的窗口办理分户土地登记。

(三)分摊登记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本幢房屋产权证和住户分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

验原证)

4、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

权委托书原件

5、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

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 图等资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分摊登记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后,分摊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依据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标准,办理分摊《国有

土地使用证》的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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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用地为23.00

个人商业用地为50.00

单位办理分户土地证的为120.00

(六)分摊登记形成的以下成果应及时实现市、区两级

汇交

1 工程全部竣工的市局向分局提供涉及分摊宗地的设

定登记资料,主要有:

宗地设定登记的《土地登记卡》《地籍调查表》

分局向市局提供:

分摊宗地的《土地登记卡》

各分局形成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

(全部竣工) 变更后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续表》

2 工程未全部竣工的

2.1 部分分摊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地籍调查表》

2.2 各分局形成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

(部分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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