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种类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7: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绊脚石)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种类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

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基本特征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他人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

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在侵权行为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这些行为往往

是直接作用于客体物的本身,与客体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紧密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

现内容,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个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剽

窃、篡改和仿制。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

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例如,非法将他人创作的字画据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体本身,即

创作的物化载体,该行为应视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未占有这一字画,

但擅自将其翻印出售,则该行为涉及的是无形财产,即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应以侵犯知

识产权认定。与有形财产的侵权行为不同,对知识产品的侵权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并不

响作者的权利行使。这种行为之所以构成侵权,主要在于它是对知识产品所有人“专

有”“专用”权利的侵犯,是对知识产权绝对性和排他性的违反。

侵权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产方式的不断革新,使公众消费能力大大提高,社会生

活内容呈现出科技化、现代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侵害

知识产权的行为与具有智力创造性特征的知识产品的利用相联系,往往有相当程度的技术

含量,因而在侵权行为之防范、侵权责任构成之认定、侵害后果之避免等方面带来相当的

困难。首先,新信息技术、新传播媒介的发展,对著作权、专利权等带来直接的威胁。运

用电子新技术,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图表资料等可以进行无数次扫描、取样、复制。随着

信息高速公路热潮的兴起,互联网络与电脑黑客相伴而生,借助于电脑和高新技术工具的

侵权者,将会轻而易举地将他人的专利技术和经营秘密送上“高速公路”;其次,涉及知

识产品的侵权行为大都技术手段高明,较之一般财产权侵害有着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当前,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人类信息一体化成为现实。但是,“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

网络犯罪应是高科技给人类带来的一个新的烦恼”,网络侵权、网络窃密、网络破坏等造

成知识产权的流失,使人们措手不及,防不胜防;再次,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其因果关系

十分复杂。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点,权利人无法控制他人的非法使用。本来在传统

环境中,无形的精神创造尚可“固化”为商标标识、专利产品、图书资料、唱片乐谱等物

质载体,侵权责任的举证就有相当难度;而在网络空间中,一切知识产品都表现为数字化

的电子信号,人们感知的只是计算 机终端屏幕上瞬时生灭的数据和影像,从而使侵害行

为认定带来更多疑难。

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特征,对同一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与侵权使用通常

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数个甚至数十个侵權使用可能会在不同地域同时发生。在知识

产品利用极为便利的条件下,使用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且受侵害的对象往往不是

某一单项权利。由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技术的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出现两个重要

的趋势:一是个体侵权行为“普及化”。静电复印技术的推行,使得大规模复印文字作品

变得极为便利,并对社会公众购买复印作品的习惯产生巨大影响。而电子录制技术的普及,

使得私人复制音乐和电视节目成为亿万家庭的嗜好。二是高科技侵权行为“国际化”。在

国际互联网络广泛的空间中,知识产品可以以极快的速度、极方便地在全球范围传播,从

而为不同国家的不同主体所接收和使用(包括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由于信息流跨空间、

跨区域的大规模、高速度的运动,使得跨国侵权也就成为一件容易的事情。侵权人足不出

户,即可能充当“网络黑客”进入他国国民的数据库,以获取所需要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

或是在计算机上输入、贮存、显示他人的网络作品。即使是针对本国国民的侵权,也可以

利用网络从国外迂回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在上述情况下,每一项知识产品都可能处于

“国际化”侵权的威胁之中。

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在立法上,侵害知识产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法律对此规定了不同

的过错条件及处罚标准。所谓间接侵权行为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行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

侵权,但其行为帮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因而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亦称为

“二次侵权”。例如,在著作权领域中,故意出售、出租、进口侵权品的行为;在专利权

领域中,故意制造、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的行为;在商标权领域中,故意为

他人侵犯商标权的活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

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依法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

定的责任。例如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雇主对雇员因完成本职工作

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实施的侵权行为等,均为间接侵权

行为人。上述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犯罪种类

侵犯商标权

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及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

侵犯专利权

主要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

主要指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他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

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形式侵犯著作权,违

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的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

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其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

人造成重大损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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