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 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
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
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
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
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退(免)增值税: 1、“退税”;2、“先征后退”;3、“免、
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
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
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
法。
第二章 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
资企业;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
业;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
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
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
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
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
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
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
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3、不予退(免)税物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规定的物资。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物资
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物资退(免)税税种税率
1、税种:我国出口物资仅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退税率:现行退税率按国家公布的《2004年退税率文库》
执行。
(1)调整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
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具体情况如下:
(A)2003年前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仍保持2003
年的退税率不变;
(B) 2003年前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其
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
机械、机械提 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
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
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 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
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3%,要紧
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 纺织品等;
(C) 2003年前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
要紧包括钢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
品、玩具、 鞋、钟表、陶瓷、化纤、橡胶制品、运动用品、皮
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D) 2003年前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
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
行13%的 退税率不变外(个不产品除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
为11%,要紧包括煤炭、化肥等;
(E) 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要紧包括各种
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软
木及软木制品、木浆 、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对上
3 / 3
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免)
税;
(F) 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降为
8%的产品要紧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产品
要紧包括铜、炼 焦煤、焦炭等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物资(农产品除外)出
口的,按6%办理退税。
(3)外贸企业托付生产企业加工物资出口的,其加工费部
分按出口物资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出口物资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购进物资发票上不含增
值税的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托付加工物资购进原材料、支
付加工费)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一般发票(限规定的12类物资)
上注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
2、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物资的离岸价(FOB
价),以到岸结算的,扣除运保费。
五、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申报规定
具体按最新规定参阅“第二部分”资料。
六、出口物资退(免)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退税实行单票对应法,即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
进货数据和出货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
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一票或多票对进货一票)
或=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出口
一票或多票对进货多票)
外贸企业托付加工物资退税依据和计算: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计税金额×适用退税率+加工费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复出口物资适用的退税率。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治理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
业出口的自产物资,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
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
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物资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
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
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额应依照出口物资离岸价、
出口物资退税率计算。
① “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物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
价×出口物资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
额抵减额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后两项有数据,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物资退税率)
② 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或=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③ “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3 / 3
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
进项税转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物资离岸价×外汇
人民币牌价×(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
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抵减额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后两项有数据,其中: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
×(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
3、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计算:应退税额=
购进出口物资的进货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比例税率(单位定
额税率)
关于烟(免税不退税)、酒类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相结合复
合计税征收的,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进货金额×比例税率+
出口数量×定额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计算: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应税消费税的物资实行免税方法,即不征不退。没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生产企业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税,应退消费的计
算与外贸企业同。
七、加工贸易退税政策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的退税规定
进料加工是指企业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
贸易方式。其退税方法与一般贸易退税方式差不多上一致,但由
于进口料件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减免税,在退税时就应将进口环节
减免税款作扣减,以免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
(1)外贸企业进口料件作价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
先填《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批准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
具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注
明销项税额,主管出口企 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销售这部份料件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其出
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税率计算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扣税额,于
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回。
(2)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托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托付加工方式,托付生产企业加工收
回出口物资,支付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物资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免、抵、退” 税的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
复出口业务的,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
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
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
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 3
(2)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
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
规定审核后出具《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业务采纳“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
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
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的免税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物资,实行“不征
不退”的方法,即在生产环节免税,出口环节不退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口方式进口原辅材料、另部件等
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物资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
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
证明》,加工企业凭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
征其加工物资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耗用的国内进项
税额不得抵扣。
(三)进口料件深加工结转:
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给国内其它企业
再加工出口的,即深加工结转,凭海关签发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
办理免税手续,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八、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离岸价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物资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
度规定的入帐时刻作为出口物资销售收入的实现时刻登记出口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54: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2522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