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岗位津贴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0:42:5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hypnotized)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

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

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

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

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

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

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

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班;

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班。前夜班和

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

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

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

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

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

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

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

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088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河北省企业岗位津贴标准

津贴名称 标准:元/ 适用行业企业 备注

井下作业 25

露天采矿 20

高温作业 20

有毒有害 25

流动施工 20

非煤矿山、建材

冶炼、化工、医药、石油、

机械、食品加工及其它行

同一工种(岗位)

业符合国家、省认可的相

关工种(岗位)

执行一种津贴

建筑、安装、野外作业人

制盐、屠宰、冶金企业及

低温和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作业人员

企业相关工种(岗位)

高空作业 15

艰苦岗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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