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
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
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
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
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
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
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
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
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
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
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
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
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
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
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
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
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河北省企业岗位津贴标准
津贴名称 标准:元/班 适用行业企业 备注
井下作业 25
露天采矿 20
高温作业 20
有毒有害 25
流动施工 20
非煤矿山、建材
冶炼、化工、医药、石油、
机械、食品加工及其它行
同一工种(岗位)
业符合国家、省认可的相
关工种(岗位)
执行一种津贴
建筑、安装、野外作业人
员
制盐、屠宰、冶金企业及
低温和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作业人员
企业相关工种(岗位)
高空作业 15
艰苦岗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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