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未签订实习协议可以双倍工资吗-最新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4:36: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

实习生未签订实习协议可以双倍工资吗

大学生出入职场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待遇,他们认为实习生

和正式员工不一样,所以区别对待,那么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该如何运

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

些关于实习生未签订实习协议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希望对大家有所

帮助。

实习生未签实习协议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

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骤增,其中,

尤以如前述案例所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的案件数量增加最为迅猛。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在赋予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权的同时,对该

项权利的界定及计算方法尚有留白,笔者即拟对劳动者获赔未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间权限的问题进行析释,以期助益于劳动者主

张权利。

()时效的适用

1、双倍工资的定性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即双倍工

资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在遣词造句上必然字斟句酌,故其既然

使用了双倍工资这一法律概念,即意指其为工资的一种。另一种观点

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

见》(以下简称1995年意见)的规定,工资系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

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的劳动收入,

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

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补偿,即双倍工资

与工资的内涵及外延均有质的区别,其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工资,

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则。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

在于,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

亦未将双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可以印证劳动合同法是将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置于工资范畴之外的;其次,在劳动合同法中,双倍

工资规定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

,若采信第一种观点,虽然从短期看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

,但从长远发展的着眼点出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其无法在短

时间内完善企业内部规制的情况下,一再地对其苛以双倍工资的罚则,

增加用人及经营成本,必将影响企业的发展潜力,那么一旦中小企业

失去了继续发展的活力,劳动者面临的将不再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

中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他的“饭碗”在何处的问题,由此

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能解决的。综述,将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定性为罚则是正确的。

2、时效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将因工资引发

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了时效的限制之外,若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

工资归入工资的一种,则其亦可不受时效期间限制,则时效问题丧失

了讨论的基础。现已明确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双倍工资的性质,诉讼时

效的适用问题则有的放矢,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适用仲

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双倍工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适用的起算点是我们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即自当

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解释二第一条则规定自劳动争议

发生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笔者认为,从法律效力上看,仲裁法相较于

劳动法法律位阶相同,但其为新法,既然新法对旧法中劳动争议纠纷

的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点均作了修改,则应以新法的规定为准,即自当

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时效期间。具体到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理由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

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

次日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

侵害,故以此作为时效的起算点符合客观实际及法律的规定。

()双倍工资时间权限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未按上述法定时间订立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能够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间权

限的限制,即劳动者能否要求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存在分歧。一种

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主张超过11个月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者不能主张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有

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分以下二种:

第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可划

分为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该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

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应超过11个月;

是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说明的是,首先,

若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书面

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其次,对于最终未补签劳动合同的,即使系

因劳动者的原因所致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有一点需要在此言明,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是否适用于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处的补订亦包括两种

情况,即“补订”与“倒签”。当然对于“补订”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不大,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双倍工资

使用的立法用语均为“应当”,属于强制性、义务性规范;且在条例第

六条中,“应当”一词控制的内容既包括支付双倍工资,也包括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故一旦用人单位未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必然同时导致两个法律后果:支付双倍工资和补订书面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因补订而免除其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司法实践对“倒签”的处理尚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倒签”系

指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事后补

订时,人为地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倒签至法定期限内。劳动合同的倒

签往往基于用人单位的意愿,劳动者作为缔约的弱势方往往为保住工

作而不得不签,并且由于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不等,法律意识强弱不

,在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其未必能够真实了解倒签行为对其实体权

利的影响。事实上,这是用人单位在已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的

情况下,恶意规避法律惩罚的一种做法,因此如果放纵用人单位可以

随意在事后以倒签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就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

的保护,也阻碍劳动合同法的真正的贯彻实施,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精

神相悖。故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若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书面劳动

合同确属在超出法定期限后倒签的,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

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

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实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日期的

前一日期间(最长不超过11个月)。但为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若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该“倒签”行为系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或其

他因劳动者的原因所致,而后用人单位积极组织补签的,从公平角度

出发,应将该“倒签”行为视为双方对此前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考

虑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该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

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

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仍不应超过11个月;二是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

年的当日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

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的分析说明。第一种观

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主张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该种观点的理由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时,其亦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也就是说,

存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其法律后果之一即系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若其未补订的,应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没有最长期限的

限制。然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系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四种情况,不应

包含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者有质的区别,故当依据条例第七条产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宜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否则就意味着对企业进行双重的处罚: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限期的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天平

本已倾斜于劳动者一方,在法律适用尤其是进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若

对劳动者进行再次的倾斜,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将不利于企业,尤其是

中小企业的保护,这种以牺牲企业长远利益来保护劳动者的做法,

终将使得对劳动者的保护丧失根基——劳动者去何处就业呢?

第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非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五条的

规定,用人单位在前一劳动合同期满前,若有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

,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即在劳动关系延续而未及时续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除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外,

还应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双倍工资,最长可达12个月。这就是劳动者不能主张超过11个月双

倍工资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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