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未签订实习协议可以双倍工资吗
大学生出入职场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待遇,他们认为实习生
和正式员工不一样,所以区别对待,那么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该如何运
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
些关于实习生未签订实习协议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希望对大家有所
帮助。
实习生未签实习协议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
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骤增,其中,
尤以如前述案例所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的案件数量增加最为迅猛。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在赋予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权的同时,对该
项权利的界定及计算方法尚有留白,笔者即拟对劳动者获赔未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间权限的问题进行析释,以期助益于劳动者主
张权利。
(一)时效的适用
1、双倍工资的定性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即双倍工
资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在遣词造句上必然字斟句酌,故其既然
使用了双倍工资这一法律概念,即意指其为工资的一种。另一种观点
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
见》(以下简称1995年意见)的规定,工资系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
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的劳动收入,
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
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补偿,即双倍工资
与工资的内涵及外延均有质的区别,其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工资,而
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则。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
在于,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
亦未将双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可以印证劳动合同法是将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置于工资范畴之外的;其次,在劳动合同法中,双倍
工资规定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第
三,若采信第一种观点,虽然从短期看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但从长远发展的着眼点出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其无法在短
时间内完善企业内部规制的情况下,一再地对其苛以双倍工资的罚则,
增加用人及经营成本,必将影响企业的发展潜力,那么一旦中小企业
失去了继续发展的活力,劳动者面临的将不再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
中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他的“饭碗”在何处的问题,由此
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能解决的。综述,将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定性为罚则是正确的。
2、时效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将因工资引发
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了时效的限制之外,若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
工资归入工资的一种,则其亦可不受时效期间限制,则时效问题丧失
了讨论的基础。现已明确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双倍工资的性质,诉讼时
效的适用问题则有的放矢,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适用仲
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双倍工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适用的起算点是我们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即自当
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解释二第一条则规定自劳动争议
发生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笔者认为,从法律效力上看,仲裁法相较于
劳动法法律位阶相同,但其为新法,既然新法对旧法中劳动争议纠纷
的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点均作了修改,则应以新法的规定为准,即自当
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时效期间。具体到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理由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
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
次日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
侵害,故以此作为时效的起算点符合客观实际及法律的规定。
(三)双倍工资时间权限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未按上述法定时间订立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能够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间权
限的限制,即劳动者能否要求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存在分歧。一种
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主张超过11个月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者不能主张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有
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分以下二种:
第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可划
分为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该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
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应超过11个月;二
是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说明的是,首先,
若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书面
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其次,对于最终未补签劳动合同的,即使系
因劳动者的原因所致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有一点需要在此言明,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是否适用于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处的补订亦包括两种
情况,即“补订”与“倒签”。当然对于“补订”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不大,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双倍工资
使用的立法用语均为“应当”,属于强制性、义务性规范;且在条例第
六条中,“应当”一词控制的内容既包括支付双倍工资,也包括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故一旦用人单位未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必然同时导致两个法律后果:支付双倍工资和补订书面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因补订而免除其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司法实践对“倒签”的处理尚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倒签”系
指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事后补
订时,人为地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倒签至法定期限内。劳动合同的倒
签往往基于用人单位的意愿,劳动者作为缔约的弱势方往往为保住工
作而不得不签,并且由于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不等,法律意识强弱不
同,在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其未必能够真实了解倒签行为对其实体权
利的影响。事实上,这是用人单位在已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的
情况下,恶意规避法律惩罚的一种做法,因此如果放纵用人单位可以
随意在事后以倒签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就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
的保护,也阻碍劳动合同法的真正的贯彻实施,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精
神相悖。故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若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书面劳动
合同确属在超出法定期限后倒签的,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
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
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实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日期的
前一日期间(最长不超过11个月)。但为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若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该“倒签”行为系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或其
他因劳动者的原因所致,而后用人单位积极组织补签的,从公平角度
出发,应将该“倒签”行为视为双方对此前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考
虑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该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
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
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仍不应超过11个月;二是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
年的当日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
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的分析说明。第一种观
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主张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该种观点的理由在
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时,其亦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也就是说,当
存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其法律后果之一即系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若其未补订的,应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没有最长期限的
限制。然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系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四种情况,不应
包含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
者有质的区别,故当依据条例第七条产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宜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否则就意味着对企业进行双重的处罚: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限期的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天平
本已倾斜于劳动者一方,在法律适用尤其是进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若
对劳动者进行再次的倾斜,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将不利于企业,尤其是
中小企业的保护,这种以牺牲企业长远利益来保护劳动者的做法,最
终将使得对劳动者的保护丧失根基——劳动者去何处就业呢?
第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非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五条的
规定,用人单位在前一劳动合同期满前,若有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
同,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即在劳动关系延续而未及时续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除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外,
还应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双倍工资,最长可达12个月。这就是劳动者不能主张超过11个月双
倍工资的例外情形。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2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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