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
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
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
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以下是YJBYS就业指导网为您提供的《最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20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
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
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
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
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
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
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
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
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
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
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
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
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
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
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
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1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250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