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回复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5 13:40: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亚太地区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纠纷回复范文

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求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

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

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

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

承包。

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

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

进行依法鉴证。

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

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

持不变;按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

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

承包期发包。

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

益。

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

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

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

的,要报发包方备案。

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

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

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

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

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

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

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

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

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办理相

关手续,退还给集体。

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

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

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

通过候地解决。

“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

从其约定。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

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

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

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

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

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

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

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

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

决。

因负有赡养义务,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

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

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要尽快兑现到位。

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从集体机动地、复垦

地、退包地中给予解决。

乡、村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无力补偿

的,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对弃耕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耕种,不得撂荒。

承包农户连续两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

包地。

9、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

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

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要区别情况处理。

凡不适宜耕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

适宜耕种,并已纳入计税面积、签订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

由农户继续承包经营,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费或土地使用费。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所以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善相关

的制度,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必

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方法是: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

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

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

承包。

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

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

进行依法鉴证。

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

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

持不变;按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

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

承包期发包。

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

益。

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

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

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

的,要报发包方备案。

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

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

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

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

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

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

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

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

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办理相

关手续,退还给集体。

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

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

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

通过候地解决。

“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

从其约定。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

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

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

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

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

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

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

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

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

决。

因负有赡养义务,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

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

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要尽快兑现到位。

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从集体机动地、复垦

地、退包地中给予解决。

乡、村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无力补偿

的,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对弃耕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耕种,不得撂荒。

承包农户连续两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

包地。

9、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

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

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要区别情况处理。

凡不适宜耕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

适宜耕种,并已纳入计税面积、签订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

由农户继续承包经营,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费或土地使用费。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怎么解决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的方式1. 和解或调解因土地承包经营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

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 仲裁或起诉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裁决书之日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了土地承包纠纷,该怎么做?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

的,双方当 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

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

地承包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曰内 向人民法

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已经下达了 仲裁决定书,对该裁决满意的,该裁决送

30日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 该裁决不满意,可以在

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只要提起诉讼,该仲裁决定 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以下处理途径: ?一是双方当

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纠纷双方当事 人可以进行协商,寻

求解决的办法,这样既不伤和气,又能解决纠纷,是比 较理

想的纠纷解决办法。

二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如果发生纠纷后双方当 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

可以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 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要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双方签字 有效。

三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一方或双方可 以申请农村土

地承包的仲裁机构仲裁,纠纷双方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的

过程,直接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经过仲裁程序,下达仲裁裁决,30日以后 生效。

四是提起诉讼。

当双方或者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满时,可以在裁决送达30 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协

商、调解和 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的一审判决后,还可以上诉,上 诉的二审判决或一审判

决送达15天后就是生效的判决,双方必须执行。

土地承包经营有哪些纠纷?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

纷;因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

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 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

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 承包经

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

因征收 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

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 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等方式解决。

此类土地承包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此类土地纠纷该如何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

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

土地。

如果按上述规定,当时村里便差一道让AA的岳父写一份书

面申请。

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

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按此条规定似呼可以收回。

总之为了平和A的心态:我认为可以这么跟AD做工作:现

在该地还是继续由D耕种,今后涉及该地块被征收时,其补偿

可以考虑由AD平分。

农村土地纠纷,律师请进。

可以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

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纠纷

“30年前的承包合同因为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同意而无

效”,这是错误的。

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199965日审判委员会第1066

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5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

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

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

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

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

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

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

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

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

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

进行适当调整。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怎么办?

如果在当事人双方协商失败之后,我们要进行下一步的调解。

通过第三人的调停,商定解决办法的一种途径。

在这种途径中,充当当事人的一般是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

府。

因为这两个第三人不但熟悉当地的环境,具有权威性,而且他

们本身就具有调节纠纷的职能。

他们当第三人有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也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在调解的

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胁迫行为。

如果调解失败,纠纷双方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纠纷双方不愿仲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诉讼是最终解决纠纷的一个途径,纠纷双方都要服从法院的裁

决,按照裁定结果进行执行。

诉讼是一种耗时耗力的纠纷解决途径。

但是当遇到纠纷问题比较复杂,简单的协商调解又不能够解决

问题,当人事又不愿接受仲裁的时候,诉讼就成为了一个必须

的途径。

土地纠纷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329日由审判委员

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91日起施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

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

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

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

参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

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

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

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

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

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

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

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

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

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

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

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

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

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

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

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

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

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

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

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

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

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

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

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

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

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

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

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

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

的,应当认定无效。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

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

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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