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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借款无力偿还后逃跑
是还是借款纠纷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汪某,自1990年开始以2.5分至3分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主
观故意与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
大公私财物的客观手段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缺一
不可。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办理的数起利用高息进行诈
骗的案件分析,认为此类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主观
目的的随时性。行为人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不必
然发生在事前,常常随着事情的变化发生在事中或者 息。2002年1月,汪某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将动
事后。如在使用借款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无力偿还,逃匿
不想归还;罪犯获得借款后,携款潜逃,从而占有借款
二、客观手段的多样性。l、利用表面的理由掩盖借款的
真正使用目的,超出向被借款人许诺的原因使用借款, 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罪。理由是,客
甚至用于非法活动,造成无力偿还借款;2、取得借款后
不合理使用或疏于管理,不积极地积累资金归还借款, 仍以孩子上学和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借口,利用高
对可能造成的无法归还借款的后果具有明显放任的,if, 息借款,并且将其中的部分借款用于向借款人承诺的
理态度;3、取得借款后有偿还能力,但常年拖欠不还,
想一拖了之;4、借款后确实由于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 况下,将动产处置后举家外逃的现象分析判定,汪某主
某些客观因素的出现造成不能归还借款。三、认定非法
占有主观目的对综合分析客观行为的依赖性。客观行 行为符合罪的特征。
为是主观目的的真实表现,认定罪犯非法占有的主观 ,j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
目的要根据客观表现出来行为是办案中常见的,对于
的高额利息借款用于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到1995
年前后,汪已负债7万多元。之后,汪仍以孩子上学和
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以1.5分至2分的高额利
息借款37.8万元,其问,汪某将部分借款以2.5分至3
分的利息转贷给别人.同时支付了部分被借款人的利
产处置后举家逃往异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审食此案过程中产生了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一
观上汪某在负债7万多元,自知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
原 以外转贷给别人。且通过对汪某在无力还款的情
观l:具有非法占有不想还款的目的,因此,认为汪某的
法调整的借款纠纷性质。具体理由是,首先。汪某与被
借款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借贷关系,被借款人为得到 上述类案件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非法占有目的产生
高额利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为汪某提供借款。我国
在事中或事后的情况,必须通过分析罪犯的客观行为
得出非法占有的主观口的,并且得出惟一结论。因
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不予保
护,被借款人为汪某提供借款有明显的日的性。同时应
当对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有预见性,而且这种后果不 区别对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和被借
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其次,汪某在客观上确实将
借款的大部分用于孩子上学和做生意,并没有虚构或 情况,如果借款人客观方面表为上述l、2、3种情况
者隐瞒有关事实;再次,汪某虽然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
况下.处置动产后举家逃往异地,但其辩解之所以外逃 法偿还借款或因此外逃也不宜视为犯罪。由此笔者同
是想挣钱后回家还钱,自己的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均
未变更也具有合理之处,不能必然地得出汪某具有不
此,笔者认为审查判断此类案件应当分清不同情况,
款人是依据借款人借款时的理由自愿提供借款的实际
的可以认定是犯罪,属于第四种情况的,即使无
时认为上述案例中.汪某应当对借款时隐瞒的转贷部
分事实根据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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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还款而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
机关侦查取证工作一定要客观、全面,不能仅仅停留
在查清借贷关系上,以便于对案件综合分析后准确定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此案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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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读者朋友来信来电,与我们探讨一些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实际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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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的案例颇有纷争,故我们开辟了这个栏目,以供大家学习探讨和交流。本栏发表
的“评析意见”仅属一家之言,欢迎读者参与讨论并踊跃投稿。——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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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确定能予以确定说明并得到可靠承认的犯罪行为t法律就不应当加以任何处罚;否则.公民的命运就要受到任意的决定.而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伯斯比尔 45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6:48: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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