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
做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
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与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
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因此,收集整理了来自XX法院、
高校以与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焦点一:“房子”
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
接涉与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
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
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
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
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与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谁家出资多,谁房子份额占得多
【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
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
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
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暂且不论该规
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
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与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
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
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最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
这就容易引起争议。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产证加名字?有用
【案例】小言(男)结婚,他的父母出资购房,而办房产证时女友要求加上名字。小
言很苦恼,如此一来房产究竟算谁的?
【解读】第七条规定得很明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视为只对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女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那么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与
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即视为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这套房
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至于份额,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财产的来
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给予配偶补偿,要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
【案例】小邱(女)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丈夫共同按揭还贷。
两年后,小邱离婚,房屋归谁?房屋增值部分又归谁?
【解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是热点。根据XX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
一般从物权原则的角度解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次第十条也对按揭房的判决标准进行了明晰,如夫妻共同还贷了5万元,那离婚时
产权方将补偿另一方2.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结婚多年,个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案例】2003年,李某(男)为与古某(女)结婚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因感情不和,
二人协商离婚。李某担心,自己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结婚8年,会变为共同财产。
【解读】早在2001年,“结婚经过8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
定就已作废。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变化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二:“孩子”
生不生孩子,到底由谁说了算?亲子鉴定近来越来越火爆,如果一方坚持拒绝做,另
一方怎么办?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
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条款】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
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男方生育权也受保护
【案例】小何(男)和小吕(女)结婚5年,小吕一直不想要孩子,后怀孕并决定堕
胎,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几天后,小吕自己到医院堕胎。小何认为该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
感情,导致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解读】第九条实际上确认了“中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
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以往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这一点。
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男方生育权的保护是很弱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
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
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如果不顾男方反对,擅自“中止妊娠”,仍然不
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因此,这次司法解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案例】小李(女)与同事小雷(男)同居怀孕后,小雷不肯要孩子,双方为此不断
争吵,最后小雷表态结束感情。但小李坚持生下了女儿美美,由于生活艰难,到雷家人却
遭辱骂。小李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推定美美与小雷之间是父女关系,
判令小雷支付抚养费。
【解读】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涉与到的抚养费官司也多。一方若不配合鉴定,法院
推定亲子关系确立要冒很大风险。现在根据第二条,只要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例如照片、视
频等可以证明双方在哪个时间区间内同居或存在两性关系等,再结合小孩的出生日期等,法
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确立,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决奠定基础。
以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曾对个案进行批复,总指导方针是“保
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应该说,原来的规定与做法过去的确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作用,但随
着时代变化,现实是如今男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被迫抚养别人的子女,或者明明是自己的
子女却因一方不配合而无法相认。新的条款更为科学,而且保障了子女利益,根据新条款的
精神,子女仍然可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三:“弱者”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在经济上
处于弱势的一方。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
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案例】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小刘,近期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沮丧的她,既想再努
力挽救婚姻,又想同时在不以婚姻破裂为代价的基础上要求共同财产分割。
【解读】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双方未离婚而只分割财产的情况,一般不予
处理,新司法解释有了突破。
从起诉离婚到判决,短则半年,长则要一年,掌控财产的一方若想方设法转移、隐匿
财产,弱势一方往往无能为力。新的司法解释将改变这一状况,只要一方有对方在转移、隐
匿等财产的证据,就能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新规定无疑更人性化,也保障了弱势一方在特殊
情况下的权利。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近日,针对该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女性权益保
护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
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雷明光。
【家庭结构】男强女弱现状如何应对?
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
方没份儿。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
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解释》是否倾向于保
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与女方利益的保护?
从媒体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有人认为该
解释对弱势体的女方保护不力。
其实,最高法历来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
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比如第11条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
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8条关于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也是
专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
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
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
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
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
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与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时第10条第2款明确要
求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进行判决,更充分地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财产分配】女方净身出户如何破解?
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
果是否很不公平?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
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
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7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便于法院实
际操作,考虑的是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
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
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
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聚焦农村】农村女性权益如何保护?
有人认为,农村女性结婚时房产通常由男方解决,产权也归男方所有。一旦离婚,女
性将与房产无缘,如果娘家住房困难,离婚后的农村女性便无栖身之地。与城市家庭不同,
农村家庭中通常没有汽车、投资等财产,最大的财产就是房产,如果离婚时女性无法分得房
产,只能“净身出户”,这对农村女性而言极不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近年来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并未涉与农
村妇女离婚时的房产处理问题,一部司法解释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农村,都是
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的处理按
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离婚时就判归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所建,
在离婚时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出现了很多纠纷,那么新
司法解释的实施到底对房产分割有哪些影响呢?在本案中原告荆女士结婚后与丈夫共购买
了一套房子,离婚时丈夫想独占该房,两人在房产分割上协商未果,荆女士起诉要求法院确
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不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首例相关案件。
夫妻婚后购房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荆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
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荆女士没有户口,丈夫李先生有户口。由于涉
案房屋只能由有户口的人购买,所以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
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
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
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
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被告李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
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
回荆女士的诉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李先
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
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
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
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
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的房产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
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
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下一步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与之后的房屋
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
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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