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计算方法及案例解析
----车主需熟悉车损险计算方法 避免“高投低赔”现象发生
一、车损险计算方法
2009年10月1日出台的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
还相应的保险费。”这一条款对于车损险计算方法有了较为明确的规
定,首先车损险的保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的部分无效。其次
对于一部已经有一定车龄的旧车,如果是按照其新车购置价进行投
保,那么如果部分损坏,则按照保额去赔偿;如果按照折旧的价值投
保,那么如果发生部分损坏就应该按照投保的比例来赔付;但如果这
部旧车整部车被损坏了,则即便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也将按照实际
价值(折旧后)进行赔付,中间的差额所对应的保费就要退回。
对于新车主而言,如果坚持按照实际价值投保车损险,则车损险
计算方法可认为是,第一年投保时按新车价格确定保费,从第二年开
始保费就要按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计算,从而每一年保
费都将会有一定比例的下调。
依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
计折旧,其中“折旧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
使用月数×月折旧率”,9座(含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
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以一辆使用期限在4-5年的普通家用
车辆为例,每年折旧率应为7.2%,根据车损险计算方法,保费大约
能降低两成以上。
此前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车损险的计算方法往往是依
据新车购置价为标准,而在发生事故需要赔付时,则往往以车辆的实
际价值为赔付的上限,从而发生“高投低赔”的现象,这对于旧车而言
显然有失公平。
二、具体案例解析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6:33: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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