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分类有什么意义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第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第五,为订约
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第八,定式合同。1、鉴证具有及时性2、
鉴证具有教育性3、鉴证具有强制性。
对于合同的分类,其实在《合同法》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生活
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合同就包括了劳动合同、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然而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借款合同、合作协议等等。那究竟合同的分类
是怎样的呢?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
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
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则
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
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
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
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
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务合
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
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
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
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
等)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无偿
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
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
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
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
成立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之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
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对合同成立的形
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
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
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
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
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
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
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二、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区分法律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
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
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
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务合同中
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
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
中。
(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
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 的。
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
变化。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1. 义务的
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
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
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
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四)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
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
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五)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
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
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
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
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
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
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
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六)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
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
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也随之终止。
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的话,实际就有不同的分类,上文中为大
家总结了六种不同的合同分类,各位可以实际当了解一下。对于一份
具体的合同而言,可能同时是实践合同和主合同,当然也有可能是书
面合同和有偿合同,例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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