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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裁判文书网
篇一: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贯彻落
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
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
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
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
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
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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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
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
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
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
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
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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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
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
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
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
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
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
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
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
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
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
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
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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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
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20XX年
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
发〔20XX〕48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
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
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
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
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
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
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
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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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
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
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
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
“王某某”等替代。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
“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
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二)应当保留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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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应按照
以上规范进行文本制作。文书上网前,认真校对和纠错,确保裁判文
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
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
篇二:我国已建立世界最大裁判文书网
我国已建立世界最大裁判文书网
10月14日,在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
透露,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建立了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
判文书公开的三大公开平台,建立了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上网
文书已经超过一千万份,为人民众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方便的平
台。
在谈及我国社会诚信缺失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时,颜茂昆称,当前,社
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尔
虞我诈现象,危害十分严重。社会诚信问题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反映
出来,也是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下面是详细内容:
10月13日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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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全部工作促进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促进社会自由、平
等、公正、法治,促进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最高法1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
说,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设具有强大公信力的人民司法,对于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扩大司法民主加强监督
意见第一条即为坚持司法为民。意见指出,人民众是审判执行工作
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严
权威归根结底是人民众的口碑。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公正高效审理执
行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众
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
颜茂昆说,虽然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是同时也具有很强的
人民性。我国司法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人民参与司法、人民监督司法。
在人民参与司法方面,最高法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
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倍
增”计划。目前全国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总数已经达到13万人,未来
将达到20万人。在人民监督司法方面,坚持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报告工作制度,接受人民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切
实改革进工作。
颜茂昆说,最高法构建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通过司法公开,接受人民众的民主监督,满足人民众的知情权。
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建立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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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三大公开平台,建立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已经超过
1000万份,为人民众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方便的平台。
以司法公正促社会公正
意见第五条为捍卫公平正义。意见指出,要以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
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司法。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
重,处理各类诉讼案件,要坚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文书规范。要充
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坚决避免因司法不公贻害社
会公正。
颜茂昆指出,社会公正是人民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司法的公
正促进社会的公正。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同时也对社会
公正起到引领和表率作用,致力于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弥补和修复社
会关系。
颜茂昆说,各种诉讼纠纷反映了社会不公的方方面面。比如劳动纠纷,
工人干了活却拿不到工资,显然不公。而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给付工资,
从而解决了这种不公平问题。再比如,没有犯罪却被逮捕,也是一种
不公平。人民法院就要通过审判,还无辜者以清白,实现社会公正。
人民法院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就是实现了每一个社会公正的目标。
通过审判鼓励诚实守信
意见第九条为鼓励诚实守信。意见指出,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
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
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要坚决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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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故
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
讼和虚假诉讼等行为,严肃处理伪造证据、当庭撒谎和滥诉、缠诉等
行为。
颜茂昆认为,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各种假冒伪劣、坑蒙
拐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现象,危害十分严重。社会诚信问题也通
过大量诉讼案件反映出来,社会缺乏诚信是人民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
一个重要原因。
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审判工作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社会道德体系建设?
颜茂昆说,在刑事审判中,要依法严惩各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的行为;在民事审判中要依法制裁各种民事
欺诈行为;在执行工作中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解决执行
难问题。
颜茂昆强调,要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
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行为。要通过鲜活的案
例,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公众认识到:无诚信者不受法律保
护,无诚信者必须付出代价,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
篇三: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办法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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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
明度,促进法院严谨公正审判执行案件,确保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根
据相关法律和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
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公开原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要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
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条【全面公开原则】坚持全面公开的原则,将清楚地反映裁判过
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
第四条【责任自负原则】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对未经审(:广西裁判
文书网)批上网公布、发生泄密事故、裁判文书质量较差造成较大的
负面影响和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将依
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五条【一般范围】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法院办理的诉讼案件和
执行案件所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六条【不公布的范围】生效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布:
1.按照法律规定未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2.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布,经合议庭审核同意的
案件裁判文书;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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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裁定书的公布】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布,但下列裁定书需
要上网:
1.不予受理的裁定;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3.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4.执行异议的裁定;
5.执行复议的裁定或决定;
6.补正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书。
第八条【推迟上网】敏感性、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
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
可以推迟上网。
第九条【调解书的规定】调解书一律不上网公布。
第三章电子文本格式
第十条【隐私保护】裁判文书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上网公布的裁
判文书应一律删除当事人通讯地址、家庭情况、身份证号码和企业代
码等信息。
第十一条【替代方法】裁判文书中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一律以
“□□□□”代替。凡涉及证人姓名的一律以“XXX”代替,其余
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一致性原则】公布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必须与送达当事人的
裁判文书完全一致。对已经送达补正裁定书的裁判文书,可以公布按
照补正裁定完善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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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标题格式】网站后台录入裁判文书标题时,应
遵循格式统一,简洁明了,方便查询的原则,按照以下格式录入:“案
件的年度,法院简称、案字、号,当事人姓名,案由,其他信息”,
例如:“(20XX)托××字第××号××诉××返还财产”。
第四章上网流程
第十四条【审批制】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审判业务部门对依法
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由案件承办人报送本部门
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与发布】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裁判文书的格式、
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核,及时签署该裁判文书是否发布的意见,并送交
审判管理办公室予以发布。需要报请上一级领导审批的,应及时逐级
报送。
第十六条【审查】审判管理人员对送交发布的裁判文书进行认真审查、
校对,符合上网要求的应及时上传至托克逊县法院外网;不符合上网
要求的退回各审判业务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上网率】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上网件数不低于我院
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总数的20%。
第十八条【统计与检查】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情况向全院进行公示,同时应对裁判文书
上网公布情况和裁判文书质量随时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九条【裁定补正】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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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更改原
上网文书。补正裁定,发布在原裁判文书的下方,
确保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上网文书的撤回】已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严重错误需要撤换
的或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撤掉已上网裁判文书的,由
承办人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撤换并备
案。
第二十一条【审管办职责】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
行抽查检验。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
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
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保密检查】保密领导小组应随时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裁判文书,要立即责令发布部门在网
上回收裁判文书;对已经造成网上泄密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本暂行规定由院研究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实
施】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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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5:57: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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