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更新时间:2024-11-06 14:29: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催化剂英文)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

解决路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青岛 266400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法律界的重点关

注。在对未成年犯罪事件进行处理时,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处于

发展阶段,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差,应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别。

应从多层次、多角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20218

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后文简称《法律援

助法》)被表决通过,自202211日起实施。该法律的

出台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就现状

而言,还存在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效率偏低、辩护功能发挥

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要保障援助制度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

挥,还需要从问题入手,对问题进行解决,并全力推动制度立

法行动的展开。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最早法律规定可追溯到

1985年的《北京公约》,后出现《儿童权利公约》,该法律

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规定明确指出,法院需要为被刑事指控

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后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出

现,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逐渐规范化。直至20218

《法律援助法》正式通过,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

得以真正建立。但在该法落实之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

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展开分析如下:

(一)审前侦查阶段援助工作落实不到位

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工作在审前侦查阶段即需要开

展,但是在指定辩护中,据2020年未成年刑事案件辩护调查

数据统计显示,指定辩护的占比高达77%,而委托占比仅为

17%左右[1]。其中指定辩护律师多来自援助机构,指定辩护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辩护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状

态,并且还存在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委托辩护,公检法也未主动

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造成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

有效的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

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由于对未能指派辩护律师的行为,

以及未能遵守规定的行为后果做出明确规定,造成规定缺乏制

度约束,援助工作落实不到位[2]。

(二)法律援助效率偏低

法律援助效率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检法指派律师时

间拖延,法律援助不及时;其次,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涉及的

机关和部门较多,案件从提交到审理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虽

然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

法律援助有具体规定,但对律师需要与哪些环节、哪些部门建

立联系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援助工作无法满足全部援助需

求,法律援助效率低下。

(三)辩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辩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

发挥,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充分的帮助。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可在

各个阶段为未成年人指派辩护律师,但是辩护律师个人的行为

不可控,由于属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因此部分辩护律师缺乏

责任感,辩护工作流于形式,造成辩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

挥。而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辩护律师对

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缺乏重视,或主观认为在法院处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时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做出合理审判,因此将

责任转嫁给法院,对自身的责任重视程度不足;另一方面是未

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法律援助队伍中的律

师专业性不足,造成辩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2]。

(四)影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其他因素

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社会性质,因此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相关人员必

须具备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很强的

法律功底和沟通能力。那么,在面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过程中,要合理运用差异化策略,既要对未成年人的身

心成长和人格给予应有的尊重,又要引导未成年人朝着心理健

康的方向发展,帮助其矫正人格。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在对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

中,存在着能力和动力明显滞后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

一是办理刑事法律援助的补助资金较少,财政援助资金需要同

级财政部门拨付。相对于社会案件的收费标准,同级财政部门

不会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提供大量补贴资金,因此负责未成年

人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缺乏应有的积极性,更倾向于委托辩

护。

其次,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援助会受到中国区域环境的影

响。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各类案件的指派、受理、

审查有关,与管辖相对应。但是,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案

件分散,通常由地方管辖,导致相关管理工作难以落实。

最后,我国当前虽然有大量从业律师,但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法

律援助方面,存在从业律师普遍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对未成年

人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是有限的,而律师只能获取有限的

报酬,导致很多从业律师只愿意接受报酬较高的其他案件,不

愿意接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而且为数不少的律

师在处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将未成年人与成年

人“一视同仁”,忽视了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且缺乏与未

成年人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导致法律援助即使开展也不会收

获良好的成效。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保障未

成年人权益、体现法律中的人文关怀、完善法律制度等三方

面,展开分析如下:

(一)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在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时,未成年人可以通过

法律援助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尊重,主体地位得到保障。未成

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利用程序和法律制度,从各个角度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实现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平衡,改变未成

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动地位,确保未成年人有效参与刑事诉

讼,保障法律的公正。

(二)体现法律中的人文关怀

在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时,不仅需要关注案件的性质,还需要了

解案件背后的诱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部分原因,是未

成年人的成长缺乏应有的关注,例如未成年人的家庭不幸、未

成年人的长辈未尽到抚养义务等;甚至部分未成年人在成长的

过程中本身已经遭受了一定的伤害,未成年人之所以会“铤而

走险”,是因为自身在受到伤害后心理产生巨大变化,并非天

生就希望违法犯罪。不仅如此,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还未

成熟、容易受到诱导、行为控制能力不足等一系列原因,造成

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对自身的行为及其后果做出判断,完全按

照成年人刑事处理办法对于未成年人缺乏公平性。通过完善未

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而

且从一定层面反映出国家以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怀[3]。

(三)完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可知,我国当前对法

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定仅细化到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无

法委托辩护人时,可申请相关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

指派委托律师,但却并未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的法律援助制度予

以具体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虽提出因被告人是未

成年人而无法委托辩护人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没有考虑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权利行使渠道是否通常、救济途径是否存

在。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是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

相关法律制度予以细化和补充,弱化“经济困难”这一必要的

援助申请前提,提升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建议

要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需要对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究,现提出以下几

方面立法建议,力求改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现状: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需在辩护情况下有效

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供述时,必须保证辩护律师在场,否则未成年人的供述不具

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有

效保护,而且从法律层面上,公检法可以确保及时告知法律援

助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律师。在审前调查阶段,有必要由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保证

未成年人辩护律师在场,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不健全

而在陈述中出现错误,减轻未成年人的恐惧心理。

(二)多方面监察,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体落实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在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未及时与

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联系,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律师时,检察机

关有权判定公安和法院存在违法行为,并通过发放通知书勒令

改正。对于公检法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联系,但是援助机构未

及时做出回应的情况,检察机关可要求相关机关督促法律援助

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从监管层面,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

法律援助,进而保障未成年人能够享有应有的权利[3]。

(三)无辩护可做一审上诉理由

在一审中,如果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辩护,他可能缺乏辩

护律师作为上诉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会撤销原判。通

过设定制裁措施,未成年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可以得到有效

保障。此外,可以建立问责条款,对未能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

辩护律师的机关、部门和个人进行法律制裁。通过制定责任追

究条款,可以有效保证机关、部门和个人依法及时为未成年人

提供辩护律师。

(四)创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平台立法

在未成年犯罪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对于援助律师不能与刑

事案件处理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实现精准对接的情况,可通过创

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平台的方式,建立法律援助与刑事处

理各个环节之间的紧密联系,援助律师可通过平台查案件开

展进度,并通过到需要介入的程序,及时参与到案件中。在

刑事案件处理中,各机关需要将自身的工作情况列入平台,通

过信息变更确保援助律师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而快速

做出反应[4]。创建平台立法,能够有效约束援助平台以及

各个机关的行为,为未成年人的权利提供保障。另外可在平台

创建援助律师信息库,具备一定资质的律师可自愿申请将自身

的信息录入信息库,通过设置资质要求,保障律师的专业性,

并且在平台可定期开展对律师的培训活动,保障律师的专业技

能能够持续得到提升。

(五)明确法律援助要求,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要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需要补充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对

律师的要求,包括律师的资格和简历,确保律师充分了解未成

年人的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中具备一定的资格。通过

完善条款来控制援助律师的资格,可以有效提高法律援助的质

量。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设法律援助团队,不断对团队

中的律师进行技能培训和思想教育培训,以保证律师具有职业

道德,能够切实考虑未成年人的权利,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得到

公正的审判。

(六)建立评估制度,保证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规范性

通过建立评估制度,对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整体情况进行

评估,能够了解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整体质量,通过评估合理

对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整顿,能够有效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机

构的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相关部门需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

资,引入专业性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专业律师的指导,帮

助法律援助机构实现援助质量的提升。并且在法律援助机构内

部,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以及奖励机制,从考核角度全面

了解法律援助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奖励机制,激发

援助律师工作的活力,确保援助律师能够积极投入到对未成年

人的刑事援助工作中[4]。

四、结语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述供述,在辩护的情况下,

应当受到多方面的有效监控。一旦被采纳实施,保障刑事法律

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使一审上诉理由无辩护、建立未成年人

刑事法律援助平台立法、明确法律援助要求、提高法律援助质

量、建立评估制度、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等一系列立

法建议,可以有效解决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

题,提高法律援助效率,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顺

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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