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2008)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12.08
施行日期 2008.11.26
文号
主题类别 律师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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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
根据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统一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凡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
事务部,下同)均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应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凡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
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同)均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应向山东省
律师协会缴纳个人会费。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第一个注册年度免收团体会费,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执业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
律协的会费。
特殊困难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所在市律协申请减免当年会费(申请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缴纳会费。
各市律师协会代省律师协会收取本市会费,并于本年度考核结束时,将会费上缴省律师协会。年度内
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由参加年度考核时所在的市律师协会代为收取本人应缴纳的全国和省律师协会会费。
第五条 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全省实行地区分类,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一类地区:团体会费15000元;个人会费2000元。
二类地区:团体会费12000元;个人会费1500元。
三类地区:团体会费10000元;个人会费1000元。
第六条 全省省属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
临沂13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一类地区会费标准;德州、滨州、菏泽、聊城4个
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
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二类地区会费标准;德州、滨州、菏泽、聊
城4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三类地区会费标准。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团体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15000元,公司律师个人会费和公职律师个人会
费收取标准为每年100元。“两公”律师的会费50%上缴省律协。
第八条 除会费外,各级律师协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省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落实。
对拒不缴纳、不足额缴纳、不按时缴纳会费的,省、市律师协会按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 通报批评;
(三) 限制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费实行统一标准收取,按比例分级分配使用。
省律师协会会费(含上缴全国律协部分和5%的地方律师事业发展基金,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
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为全省市、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30%;市、县(市、区)会费
分配比例由市律协确定,报省律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会费应本着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协会行业管理工作;
(二)律师代表大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举行的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含协会党委会议)以及
协会举行的有关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等;
(三)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会议和活动;
(四)维护律师权益;
(五)补贴会员学习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和参加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补助特殊困难的会员;
(八)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业务交流活动;
(九)律师事业宣传(含网站、刊物);
(十)协会执行机构的必要合理支出(含人员工资和房租等);
(十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二条 实行民主公开的财务使用管理制度。
(一) 建立会费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规范使用;
(二) 省、市律师协会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 实行会费预决算制度。每年会费收支预算都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并通过后执行。本届会费收支
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费预决算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
备案;
(四) 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一月份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各市同时将审计结果上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五) 各级律师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协会的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使用暂
行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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