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案例分析:诽谤罪法硕

更新时间:2024-11-06 09:26: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教师节的英文)

000年4月17日甲男和乙女发生了性关系(非).7月

21日,甲男因身体不舒服,联想起与乙女在一起时乙的身体

异常,便去乙女家询问其是否有性病,并要求乙去医院检查,

行至医院后门处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相互吵打中,甲

当着围观者说了涉及乙性病传染的内容。之后,甲先后

多次对乙的同事谈起此事。同年1012日,乙经医院检

查,身体正常。乙向XX起诉,认为甲捏造其有性病传染的

事实,到处散布,致其在家里和上抬不起头,精神压力极

大,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无中生有,散布他人被传染性病",造成恶劣影响的,构成

何罪?

法律评析:本案中,甲男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

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构成,主要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

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首

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

凭空虚构事实。如果行为人并非捏造事实,只是散布有损他

人人格名誉的客观事实,不构成犯罪。其次,行为人必须

将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也就是指用口头、文字方式,将捏

造的事实扩散出去,让众多的人知道.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将

捏造的事实写在日记上、锁在抽屉里,并未散布出去,因为

其不可能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所以不构成本罪。最后,

谤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

是多人。这里的特定并不必须指明被害人的姓名,只要根

据其捏造的事实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即为特定。(2)

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损

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仅仅是将听来的虚伪事实进行

扩散,不构成本罪。(3)诽谤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如引起

被害人或其亲属精神失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或治影

响;严重危害秩序和国家利益,等等。

正确认定诽谤罪,要注意把握它与侮辱罪、诬告陷害罪的

界限.(1)与侮辱罪的区别,主要在两点:第一,诽谤罪的行

为手段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而不能使用;侮辱罪则既可以

是口头的、文字的,也包括使用。第二,诽谤罪只能用捏

造事实并公开散布的方式进行;侮辱罪则不要求一定以捏造

事实的方式进行,即使是真实事实,只要用来公然侮辱他人,

就构成侮辱罪。如某男无能力,行为人将其散布,公然侮

辱,构成侮辱罪。如该男有能力,行为人却捏造并散布其

无能力的虚假事实,则构成诽谤罪。(2)与诬告陷害罪的界

限主要体现在:第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诽谤罪捏造

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事实;诬告陷害

罪捏造的则是犯罪事实。第二,行为方式不同。诽谤罪是

将捏造的事实散布出去,让众多的人知道;诬告陷害罪中的诬

告一般仅是向或有关单位告发,而不是在上散布。第三,

观目的不同。诽谤罪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诬告

陷害罪的目的则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另外,诽谤罪和侮辱罪一样,属于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

危害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甲男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捏造乙女有

性病的事实,并在医院当着众多围观者进行散布,还在乙

的同事中散播,损害乙女人格,破坏乙女名誉,情节严重,已构

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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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月法律硕士考试准考证:10月16日后

被告人李某,男,40岁,农民.李某到了40岁还没娶到媳

妇。于是,他便打算花钱买个和自己共度后半生,并托朋友

张某(另案处理)帮忙留意。2025,张某将附近镇上

5岁钱某骗到李某家中。李某明知钱某是被张某拐骗

来的,仍以4000元的价格将钱某买下.此后,李某与钱某开始

以名义同居生活。第二年春,当李某带着“”去拜认岳父母

",被机关抓获。XX审理后认为,李某为了能娶上媳妇,

明知钱某是被拐骗来的,仍花钱购买为妻,其行为已构成收

买被拐卖妇女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

光棍花钱买,也构成犯罪吗?

法律评析:被告人李某可能觉得很冤:自己又没有去拐骗妇

女,只是花钱买了个而已,怎么就构成犯罪,进了班房呢?

根据《》第2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是指非以出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故意

收买的行为。之所以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

为犯罪,一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

权利;二是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

罪活动.如果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人贩子无利

可图,自然也就不会去犯罪。因此,依法追究收买被拐卖

妇女、儿童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遏制拐卖妇女、儿童

的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是指将妇

女、儿童视为商品,以一定的金钱或财物进行购买的行为。

至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本人是否同意,在所不问。本罪

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要明知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犯罪目的一般是与被拐妇女生子或收养被拐儿童传

宗接代,也可能是出于、奴役等目的,但不包括出卖目的。行

为人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以拐

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

女、儿童后,又产生出卖意图,并将被拐卖妇女、儿童转手

卖给他人的,也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认定本罪还要注意两个问题:(1)司法中,收买被拐卖

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往往还对被害妇女、儿童实施其

他一些犯罪行为。如有的行为人用、胁迫等手段,强行与

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有的行为人为防止被拐卖妇

女、儿童逃跑,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有的还伤害、

侮辱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对于前述行为,应分别依照有关条

文定罪,然后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2)根据《》第241

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行

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年近四十还没娶到媳妇,就产生买个的想

法。在明知被害人钱某是被张某拐骗来的情况下,仍然以

4000元将其买下。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的主客观要件,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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