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规则审查规则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11-06 09:29: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液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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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审查规则是怎样的?

优势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

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

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

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

的证据予以确认。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甚至对案件的

最终结果产生影响。因此,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案件当事人

想要提供证据,那么,其证据是需要经过审查的,才能确定是否

有效。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审查有一定的规则,下面将民事证据

规则审查规则的具体内容,分享与大家。

民事证据规则审查规则

一、可以直接确认效力的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下列证据可以直接确认其效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

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

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

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

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

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

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

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

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

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

关证据,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

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应当

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

该主张成立。

二、优势证据规则

《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

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

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据此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被界定为“明显优

势”。法院根据“明显优势”来判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

的相互矛盾的证据,这一裁判准则即为“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又称为“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规则”。即

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

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

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

三、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

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

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才能将该证据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

;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法律之所以设立证据补强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

防止判断错误。因此,该规则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具

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补强证据规则,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对上述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官不能直

接确认其效力。

其次是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举证指明

了方向,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只举

出上述证据是不行的,还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如果当事

人提供了以上两种以上的证据,能不能确认其效力呢?我认为,

只要能够相互佐证,排除疑点,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是能够认

定的。

四、不同证据效力认定的规则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

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

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

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五、无效证据排除规则

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

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

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

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民事诉讼,有效的证据可以在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证据有效性的审查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

审查,一般都是通过民事证据规则审查规则进行判断,继而确定

的。所以在提交证据时,可以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说不

定对案件的处理会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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