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4-11-06 07:06: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读写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

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 号】浙政办函〔202086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

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义乌市、浦江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杭州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沪杭、杭徽、杭长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路段差异化

收费政策的请示》(杭政〔202034号)和《关于转报临安区继续实施杭徽高速

公路临安至杭州路段小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的请示》(杭政〔202040

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北仑区境内高速公路继续实行差异化收费的请

示》(甬政〔202042号)、温州市政府《关于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互通至高楼

互通段实施差异化收费的请示》(温政〔202049号)、湖州市政府《关于延长

申苏浙皖高速、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市本级路段部分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实施

期限的请示》(湖政〔202025号)、义乌市和浦江县政府《关于要求继续实行

义乌、浦江境内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义政〔202042号),省交

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车辆调整通

行费收费方式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20106号)、《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

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请示》(浙交〔2020107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继续实施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通行

费优惠。具体如下:

对仅行驶沪杭高速公路余杭收费站至杭州收费站之间路段,并使用电子不停车

收费(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杭徽高速公路杭州西收费站至九峰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杭州

西、老余杭、九峰等3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

费。

对仅行驶杭长高速公路紫金港收费站至百丈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紫金

港、瓶窑、径山、黄湖、百丈等5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

车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杭徽高速公路杭州西收费站至临安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杭州

西、青山湖、临安等3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

费。

对仅行驶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丁家山至小港段、穿好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

大碶枢纽至北仑(大碶)收费站段,进出均在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丁家山、小港收费

站,穿好高速公路灵峰、霞浦、柴桥、郭巨、穿山港区收费站,甬台温高速公路北

仑(大碶)收费站等8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穿好高速公路霞浦收费站至穿山港区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霞

浦、柴桥、郭巨、穿山港区等4个收费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25%

收取。

对过往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互通至高楼互通段,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C牌照

1类客车通行费减免5/车次。

对仅行驶申苏浙皖高速公路南浔收费站至南太湖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南

浔、织里、湖州、南太湖等4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E牌照1类客车免

收通行费;对仅行驶申嘉湖高速公路南浔南收费站至湖州东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

均在南浔南、双林、湖州东等3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E牌照1类客车

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杭金衢高速公路郑家坞互通至傅村枢纽段、甬金高速公路傅村枢纽至

何宅枢纽段、义乌疏港高速公路何宅枢纽至后宅枢纽段,进出均在杭金衢高速公路

郑家坞、浦江、义乌、望道、上溪收费站,甬金高速公路义乌东、徐村、佛堂、义

亭收费站,义乌疏港高速公路湖门、福田、苏溪、廿三里收费站等13个收费站,

且使用ETC记账卡的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上述优惠政策实施时间暂至20221231日。由此形成的车辆通行费差额

部分,由实施优惠政策的市县政府补偿给相关高速公路业主单位。

二、同意省属及市县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

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继续实施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实施时间暂至

20211231日。在优惠政策实施期间新开通的省属及市县属国有全资和控股

的高速公路路段,自开通之日起纳入实施范围。

三、同意继续实施舟山跨海大桥路段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

策,实施时间暂至20221231日。具体如下:

(一)对进出金塘和沥港收费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其在舟山跨海大

桥路段的通行费按省政府批准收费标准的25%收取;对进出舟山跨海大桥其他收费

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其在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的通行费按省政府批准收费

标准的50%收取。

(二)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大桥路段对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专用车辆通行费

继续实施分时段优惠。即当日1900至次日700期间,对从舟山跨海大桥沥港

收费站或金塘收费站单向驶至蛟川收费站的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专用车辆,其

在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大桥路段的通行费按省政府批准收费标准的25%收取,享受优

惠的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专用车辆需通行人工收费车道。

四、各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

作,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提前制定相应预案,确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平稳

有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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