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基本法
最⾼⼈民法院发布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今年9⽉1⽇起
施⾏,店铺⼩编根据该解释,解读了⼀些最新亮点,欢迎阅读。
民间借贷基本法
⽬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打"借条"、"⽋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应当签字还是摁⼿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为夫或妻⼀⽅,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
⽣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在公民(⾃然⼈)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之间、
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对⼀"民对民:⼀个公民对⼀个公民发放贷款;
"⼀对⼀"民对企:⼀个公民对⼀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融法规属于⽆效借贷⾏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
企业之间禁⽌借贷,其借贷⾏为⽆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5⽇,甲企业向⼄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使⽤,双⽅约定⽉息2%,借期为6个⽉。2008
年9⽉5⽇到期后甲企业⼀直未偿还该借款,⼄企业遂于11⽉1⽇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借贷,甲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为⽆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
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事业法⼈作为联营⼀⽅向联营体
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
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效。除本⾦可以返还外,对出资⽅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
利息应予收缴,对另⼀⽅则应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企业借款本⾦50万元,对⼄企业6万
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与个⼈之间,或者公民个⼈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
间,出于⾃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当事⼈之间⾃愿的借贷。
⼀⽅以欺诈、胁迫等⼿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
经⾏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效。借贷关系⽆效的原因是由债权⼈的⾏为引起的,只返还本⾦;借贷关系⽆效的原因是
由债务⼈的⾏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外,还应当参照银⾏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案例:张甲妻⼦和张⼄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伙⼈张⼄理论,声称要对外宣扬张⼄的丑事,胁迫张⼄写下
⽋张甲5万元⽋条⼀张。张⼄迫于⽆奈只要写下⽋张甲5万元的⽋条。该⽋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该⽋条,经法院撤销后该⽋条⽆效。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必须属于出借⼈所有或者拥有⽀配权的⾃有资⾦。不属于出借⼈所有或出借⼈没有
⽀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吸收他⼈资⾦转⼿放贷。
案例:甲是当地的能⼈,⼤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甲的⾏为属于转⼿放贷违法⾏为。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效。
案例:甲在外地做⽣意,经常急需资⾦周转。2007年6⽉,甲同学⼄借款10万元,借期⼀年。甲⾔明⾃⼰做⽣
意利润可观,愿意付给⼄40%的年利息。后双⽅发⽣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之间的借款按照中国⼈民银⾏⼀
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31%的四倍即年利率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从事⾮法活动提供借贷。
出借⼈明知借款⼈是为了进⾏⾮法活动⽽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私资⾦、为涉嫌犯罪的⼈提供逃跑的
资⾦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的违法借贷⾏为,可收缴财产、、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甲明知道⼄却仍然将钱借给⼄供其购买吸⾷的。甲的⾏为属于为⼄从事⾮法活动提供借贷的⾏
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
案例2:甲明知道⼄在从事⾛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作为⾛私资⾦。甲构成⼄⾛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
担刑事责任。
案例3:甲因犯杀⼈罪逃跑向甲借路费,⼄明知道甲杀⼈要逃跑却碍于朋友情⾯⽆法推辞⽽将钱借给甲,则⼄构
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融法规⽽属
于⽆效。
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
间借贷⾏为。
(7)其他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借贷⾏为⽆效。
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社会⾮法集资的⾏为⽆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为⽆效,“做
会”的⾏为⽆效等。
【律师提⽰】
出借⼈务必了解哪些借贷⾏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效借贷⾏为。
⽆效借贷⾏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明知是的⼈⽽提供的资⾦、明知
的⼈⽽提供资⾦、明知他⼈涉嫌犯罪正准备逃跑⽽提供逃跑的路费等等,这类⾏为均涉嫌犯罪,不仅借贷关系不
受法律保护,出借⼈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为本⾝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
受法律保护。
“做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会脚”⼈数在30户以上的,或者造成“会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会头”可能涉嫌⾮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会脚”以“做会”的名义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头”还钱,法院⼀般不予⽴案受理,只能通过“清会”⽅式处
理。
【律师提⽰】
“做会”是法律禁⽌的⾏为;“做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会钱”本⾦部分,因“做会”本⾝容易“倒会”,也不是都
有保证的。因此,参加“做会”应当⼗分谨慎。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偿(⽆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约定。因此,民间借
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百⼀⼗⼀条第⼀款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视为不⽀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事先在书⾯或⼝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才能要求借款⼈在还本时
⽀付利息;否则,⼀律视为⽆息借款,出借⼈不得要求借款⼈⽀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百⼀⼗⼀条第⼆款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
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
于银⾏的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
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前法律认定“⾼利贷”的下限是央⾏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利贷”是指超过央⾏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
那部分利息。“⾼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指本⾦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是指超过央⾏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
受保护;本⾦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008年1⽉3⽇,甲向⼄借款4万元,借期6个⽉,约定年利息为35%。2008年7⽉3⽇借款到期后,⼄要求
甲偿还借款本⾦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之间系“⾼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诉⾄法院,法院判决甲应当偿
还⼄本⾦4万元;同时,按照央⾏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
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付⼄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利贷”⽽不予
保护。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复利⼜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定的期限,若借款⼈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
分计⼊本⾦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不得将利息计⼊本⾦谋取⾼利。审理中发现债权⼈将利息计⼊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
⾏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出借⼈将利息在本⾦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为,利息预先在本⾦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
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1:2008年1⽉3⽇,甲向⼄借款4万元,借期⼀年,双⽅按照不超过央⾏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
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付⼀次,如果到时未⽀付利息,则未⽀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计算
利息。2008年7⽉3⽇甲⽆法按时⽀付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3⽇借款到期,⼄遂向甲要求偿还本⾦4
万元、利息12441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后双⽅诉⾄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12441元除
以本⾦4万元年利率⾼达31.1025%,⽐央⾏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因此,只能按照央⾏同期贷款年
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11952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2008年1⽉3⽇,甲向⼄借款4万元,借期⼀年,双⽅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
借款时预先扣除,⼄实际只⽀付给甲借款3万元。到了2009年1⽉3⽇借款到期,⼄要求甲偿还本⾦4万元。后双⽅诉
⾄法院,法院认为出借⼈将利息1万元在本⾦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
同时计算利息的本⾦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
【律师提⽰】
民间借贷禁⽌复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虽然约定“复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
借的本⾦计算,利率在银⾏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的,“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复
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
实际上出借⼈可以采取“利息+违约⾦”的⽅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的,出借⼈约定借款利率为央⾏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同时约定借款⼈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即可。
6.⽆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息的民间借贷包括定期⽆息借贷和不定期⽆息借贷两种。
对于定期⽆息借贷,借款⼈到期不还的,出借⼈有权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同类贷款
的利率计息。
对于不定期⽆息借贷,经催告后借款⼈不还的,出借⼈有权要求借款⼈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可以参
照银⾏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案例1:甲⼄是好朋友。2008年3⽉5⽇,甲因急需钱向⼄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8⽉1⽇偿还,双⽅没有约定利
息。借款到期后甲⼀直没有偿还,后甲⼄因其他事情发⽣⽭盾,⼄诉⾄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5万元和利息。法院经审
理后认为,甲⼄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属于⽆息借贷,但是借款到期后,甲拖⽋不还,应当⾃2008年8⽉2⽇起
向⼄⽀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银⾏同类贷款的利率6.57%计息。
案例2:甲⼄是好朋友。2008年3⽉5⽇,甲因急需钱向⼄借款5万元,双⽅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
限。2008年8⽉1⽇⼄因急需⽤钱要求甲在8⽉15⽇之前还款,后诉⾄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之间的借款没有
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属于不定期⽆息借贷,但是经催告后借款⼈不还的,出借⼈有权要求借款⼈偿付催告后的利
息,催告后的利息从2008年8⽉1⽇开始按照银⾏同类贷款的利率6.57%计息。
【律师提⽰】
⽆息的民间借贷并⾮⼀概“⽆息”,如果借款⼈迟延还款或者经催告后迟延还款的,还是需要承担银⾏同期贷款利
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然⼈之间借款可以是⼝头协议⽅式。⼝头协议的最⼤弊端是发⽣纠纷时⽆法举证,除⾮
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借贷关系的存在。
民间借贷最好还是签订书⾯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
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式等条款。
民间借贷⼤多以“借据”、“⽋条”、“借条”等形式进⾏,这也是简易借款协议⼀种,但相对于借款合同⽽⾔过于简
单,往往会为纠纷的解决留下后患。因此,对于数额巨⼤的民间借贷最好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以保护双⽅的合法权
益。
【律师提⽰】
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形式,这是发⽣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当事⼈之间切莫碍于情⾯⽽采取
⼝头借贷⽅式,除⾮您确实不想到时候要回这笔钱。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同意”出借、借款⼈“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贷款⼈)提供借款时才⽣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先,双⽅当事⼈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将借款提供给借款⼈,由借款⼈接收。能够证明出借⼈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转帐或者借款⼈亲笔
书写的“收条”、“⽋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
借款。
当然,⽇常⽣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条、收条上写明借款⼈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
同只能证明双⽅达成了借款“合意”⽽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效。
案例:2008年2⽉,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签订了⼀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
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发⽣纠纷,张某只
承认双⽅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没有把2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效。王某⽆奈,
后终于到其他证⼈,证明亲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律师提⽰】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的借款“合意”和借款⼈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要素⽤书⾯
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纠纷。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条”、“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
“借条”、“⽋条”、“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般就是⼀页纸⼏⾏字,由于要将复杂的借贷关系浓缩在简单凭证
上,更加需要规范书写,否则将“后患⽆穷”。
(1)借条⼀般书写格式:
借条
兹×××(借款⼈)向×××(出借⼈)借到⼈民币××元整(⼤写:)。双⽅约定按照年(⽉)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
⽉×⽇前。
此据
借款⼈(签字):×××
⾝份证号码:××××××××
住址:×××××××××××
⽇期:××年××⽉××⽇
保证⼈(签字):
⾝份证号码:××××××××
住址:×××××××××××
⽇期:××年××⽉××⽇
【提⽰】
①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借款⼈已经收到了借款。
②借条写清⾝份证号码和住址,⽅便将来起诉。出借⼈也可以要求借款⼈和保证⼈提供⾝份证复印件存档。
(2)⽋条⼀般书写格式:
⽋条
兹×××(借款⼈)⽋×××(出借⼈)借款⼈民币××元整(⼤写:)。双⽅约定按照年(⽉)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年
×⽉×⽇前。
此据
⽋(借)款⼈(签字):×××
⾝份证号码:×××××
住址:××××××××
⽇期:××年××⽉××⽇
保证⼈(签字):
⾝份证号码:××××××××
住址:×××××××××××
⽇期:××年××⽉××⽇
【提⽰】⽋条的内容最好体现出双⽅之间⽋款属于借贷关系。
(3)收条⼀般书写格式:
收条
兹收到×××(出借⼈)提供的借款⼈民币×××元整(⼤写:)。双⽅约定按照年(⽉)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年×
⽉×⽇前。
此据
收(借)款⼈(签字):×××
⾝份证号码:×××××
住址:××××××××
⽇期:××年××⽉××⽇
保证⼈(签字):
⾝份证号码:××××××××
住址:×××××××××××
⽇期:××年××⽉××⽇
【提⽰】收条的内容最好体现出双⽅之间⽋款属于借贷关系。
【律师提⽰】
切莫⼩看“⽋条”、“借条”、“收据”之类凭证,这些凭证有时基本上就是⼏万、⼏⼗万元债权债务的唯⼀证据,务必
规范书写,以免发⽣纠纷。
需要提醒的是,出借⼈务必当⾯亲眼看借款⼈亲笔签名;借条内容书写⼈最好是借款⼈本⼈。
借款⾦额务必要有⼤写⾦额,以免发⽣纠纷。
此外,⼀张“⽋条”、“借条”、“收据”上不应当在字⾥⾏间留有“空隙”,以免被他⼈填写上其他不利的⽂字。
特别提⽰:对于重要借贷关系,“⽋条”、“借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
10.借款时是让借款⼈打“借条”、“⽋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是否相同?
借款时要打“借条”,最好不要打“⽋条”;更不要打“收条”。
“借条”实际上是⼀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之间确⽴
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应依照约定向出借⼈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之间存在⽋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钱可能因为借贷
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
“收条”只能证明对⽅当事⼈收取了款项,却⽆法证明当事⼈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之间必然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法证明双⽅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
的凭证,这种收条反⽽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
因此,单纯的“借条”、“⽋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
(1)当借条持有⼈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就能确定当事⼈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当事⼈要否
认⼀般⼗分困难。借条持有⼈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
(2)当⽋条持有⼈凭“⽋条”向法院起诉时,⽋条持有⼈必须向法官陈述⽋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
借贷事实;如果对⽅否认借贷事实,⽋条持有⼈还必须进⼀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条”背后的
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
(3)当收条持有⼈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收条持有⼈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
法证明借贷事实,法院⼀般将不会⽀持。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法证明当事⼈之间存在⽋钱的借贷关系。
【律师提⽰】
“借条”、“⽋条”、“收条”俗称借贷的“三条”,但是三者的法律效⼒并不完全相同,当事⼈要把好“条”关。借条效⼒最
⾼,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条法律效⼒其次,可以证明“⽋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
效⼒最低,甚⾄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法证明借贷关系。
但是,如果“⽋条”、“收条”的内容表明了是借贷关系,那么“⽋条”、“收条”也具有“借条”的法律效⼒。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应当签字还是摁⼿印?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摁⼿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因此,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
不论是签字、还是摁⼿印,或者既签字⼜按⼿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但是,签字可以模仿,⼀旦发⽣纠纷,需要对笔迹进⾏鉴定,笔迹鉴定相对较为复杂,⽽且具有⼀定“误差”率;⽽
⼿印的指纹鉴定⽐较简单,⽽且指纹具有唯⼀性,不存在“误差”。
因此,最可靠做法是在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由借款⼈(包括保证⼈)既签字⼜按⼿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途?
《合同法》第⼀百九⼗七条第⼆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
⽅式等条款”,借款⽤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但不是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百零三条规定,“借款⼈未按照约定的借款⽤途使⽤借款的,贷款⼈可以停⽌发放借款、提前收
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途主要有以下两个⽅⾯作⽤:
(1)出借⼈可以监督借款⼈使⽤借款情况,发现借款⼈擅⾃改变借款⽤途的,可以停⽌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
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如果虚构借款⽤途或者隐瞒借款⽤途⽽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甲以承包公路⼯程为由,对⼄许下⾼额利息,向⼄借款30多万元,全部挥霍⼀空。后法院以甲构成罪
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提⽰】
民间借贷的出借⼈最好与借款⼈约定借款⽤途,以保证借款资⾦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刑事
责任。
13.民间借贷借款⼈为夫或妻⼀⽅,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以个⼈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为夫或妻⼀⽅,该借款应当
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借款,属于借款⼈夫或妻⼀⽅的个⼈债务,由夫或妻偿还:
(1)夫妻⼀⽅能够证明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为个⼈债务;
(2)夫妻⼀⽅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的,并且出借⼈知道该约定的。
案例:甲男和⼄⼥系夫妻关系,双⽅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所有的。2006年5⽉份,甲男向
丙借款10万元供⾃⼰使⽤,2007年6⽉份甲男和⼄⼥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全部归⼄⼥所有。2008年9
⽉份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10万元,⼄⼥认为该笔债务系甲男⼀⼈私⾃借款,没有经
过其同意,且全部借款均由甲男挥霍使⽤,⾃⼰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本案不存在甲男和⼄⼥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归各⾃所有且丙知道该约定的事实,并且甲男和丙没有约定10万元借款系甲男个⼈债务,遂判
决甲男和⼄⼥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丙10万元借款。
【律师提⽰】
夫或妻⼀⽅对外民间借贷,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除⾮借贷双⽅约定为夫妻个⼈债务或者夫妻双⽅实⾏“AA”制
且出借⼈知道“AA”制。司法解释规定⼀⽅⾯加⼤了对出借⼈债权的保护⼒度,但是另⼀⽅⾯也⼤⼤加剧了结婚“破产
风险”。
14.民间借贷“代借⼈”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所谓民间借贷的“代借”,是指第三⼈以借款⼈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借款⼈借款的⾏为。
《若⼲规定》第⼗四条规定,⾏为⼈以借款⼈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不承认,⾏为⼈⼜不能证明的,
由⾏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借⼈”是否需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分为⼏种情形:
(1)借款⼈对代借事实予以承认的,由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不承担法律责任;
(2)借款⼈对代借事实不承认,但是代借⼈有其他证据证明代借事实的,由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不承担法
律责任;
(3)借款⼈对代借事实不承认,⽽代借⼈不能证明代借事实的,此时代借⼈是实际借款⼈,由代借⼈承担还款的法
律责任。
【律师提⽰】
代借务必⼗分谨慎。因为代借借据的借款⼈签名虽然是别⼈名字,笔迹却是代借⼈的,⼀旦借款⼈不承认⽽代借
⼈⼜不能证明,代借⼈将成为实际的借款⼈并承担偿还借款本⾦和利息的法律责任。
因此,代借⼈将代借款交给借款⼈时务必让借款⼈出具收到代借款的收据,代借收据的⼀般书写格式如下:
收据
兹收到×××(代借⼈)向×××(出借⼈)代借到的借款⼈民币×××元整(⼤写:)。利息按照年(⽉)利息×%计算。还款期限
为×年×⽉×⽇前。
此据
收(借)款⼈(签字):×××
⾝份证号码:××××××××
住址:×××××××××××
⽇期:××年××⽉××⽇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安全?
民间借贷多属私下⾏为,借贷双⽅基本上都是熟⼈,但由于民间借贷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欺骗(不⼀定都
构成罪)等如影随形,出借⼈对借款⼈的资⾦使⽤、资信情况并⾮能够完全掌控;再加上民间借贷中间环节多,形
成了或长或短的资⾦链,⼀旦其中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容易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因此,民间借贷属于⾼风险领域。
那么,如何保证民间借贷的资⾦安全呢?
(1)民间借贷要选择信誉良好且还款来源有保证的借款⼈,⽐如办⼚(产品销路好)、经商(⽣意兴隆)、以及⼀时资
⾦周转出现困难的借款⼈;
(2)对于借钱⽤于经营⾼风险项⽬的⼈必须谨慎借贷,只有对其所经营项⽬进⾏认真分析认为有较⼤的盈利可能性
时才能放贷;
(3)在我们国家⾮⾦融企业是不能以借贷名义向职⼯或向社会⾮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这种企业民间⾮
法融资⾏为往往借贷资⾦庞⼤,表⾯上看起来很安全,其实风险⾮常⼤,⼀定不能参与;
(4)切勿借贷给从事⾮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为的⼈,因为这种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且还有可能因此涉嫌刑
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出借⼈还可以通过担保⼯具如保证、抵押、质押等⼿段来保证您的还款安全。
【律师提⽰】
民间借贷不安全因素⾮常多,因此民间借贷⾸先要考虑的还是资⾦安全⽽不是利息⾼低。现实⽣活中,“⾼利
贷”往往是最危险的,因为这种借款⼈基本上没有考虑还款或者根本没有还款能⼒。再者,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
的⼈,不少陌⽣⼈借了钱后⼀⾛了之,到时连⼈都不到情况⽐⽐皆是。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订⽴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提供担保是保证将来安全还款的⽐较有效的办法。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式。对于民间借贷
普遍使⽤的担保⽅式是保证和抵押。
保证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没有特别指明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视为连带责任保
证。对于保证⼈,⼀定要查明其资产情况,以便确定其将来是否有保证偿还能⼒;必要时,您还可以要求保证⼈提供其
财产信息并予以核实,这样有助于⼀旦发⽣纠纷马上要求法院冻结保证⼈的财产。
抵押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式主要是房地产抵押。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房地产抵押⼀定要抵押登记才有效,未经抵
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为⽆效。
【律师提⽰】
由于我国担保法法律规定⼗分抽象,实际操作也⼗分专业、繁琐、复杂,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很难准确掌握。因
此,本⽂限于篇幅,这⽅⾯知识不再详细介绍,涉及重⼤担保法律问题,可以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操作。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按照《合同法》规定,借款⼈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先,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
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其次,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或者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同类贷款的同期利率)⽀付逾期利息。
再者,借款⼈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借款⼈还款⼀定要“还对对象”,即还给出借⼈本⼈或者其授权接收还款的⼈;并且要保留还款证据。
【律师提⽰】
⾸先,民间借贷还款问题要“还对对象”。
借款⼈还款时⼀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这点对出借⼈具有同样的意义,即出借⼈必
须把借款提供给借款合同或者⽋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除⾮出借⼈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将该还款交给其他⼈
或者转⼊其他⼈的账户。借款⼈切勿仅凭出借⼈的⼝头指⽰就将借款还给其他⼈或者转⼊其他⼈的户头。切记,如果
借款⼈没有“还对对象”,那么该笔债务很可能还没有“还清”。
但是,借款⼈将还款直接交给出借⼈配偶或者转⼊出借⼈配偶账户,如果是⼩额借贷,根据夫妻⽇常⽣活代理权
规定,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是⼤额借贷,是否适⽤夫妻⽇常⽣活代理权则不⽆争议,风险还是⽐较⼤。
其次,在“还对对象”的基础了,借款⼈还要保留已经还款的凭证,可以是银⾏转帐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亲笔出
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在借款合同、⽋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再者,民间借贷经常的做法就是借款⼈当⾯还钱,出借⼈收到还款后当⾯撕毁借条,表⽰双⽅之间债权债务两
清。这种做法有⼀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当⾯撕毁借条时借款⼈未必仔细查看分辨借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借条,但
有可能是假借条或者是复印件,真正借条还在出借⼈⼿上,这样在借款⼈⽆法证明已还款的情况下还是没有还清借款;
即使当⾯撕毁的是真⽋条,如果出借⼈事先将借条的复印件拿到公证机关作过与原件相符的公证证明,那么出借⼈完
全可以凭经过公证的借条复印件向借款⼈讨还借款,因为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因此,正确
做法还是要保留还款证据。
案例:甲⽋⼄借款⼈民币10万元,2003年3⽉份甲因病死亡。2003年5⽉份⼄出⽰借条向甲的⼉⼦甲男催要还
款,甲男见是⽗亲书写的借条且知道⽗亲确实向⼄借过10万元,遂当⾯将10万元钱还给⼄,⼄当着甲男的⾯将借条当
⾯撕毁。后⼄持借条向法院起诉甲男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甲男经了解原来⼄在他⾯前撕掉的⽋条是假的,真的⽋条
还在⼄⼿中。甲男不服⽓,挂电话给⼄,⼤骂⼄骗⼈,⼄⼗分得意,说你还给我10万元钱的时候,我当⾯撕毁的是假
⽋条,谁叫你不看清楚。甲男将⼄电话⾥说的话全部作了录⾳,提交给法院,法院驳回了⼄的请求,维护了甲男的合
法权益。
18.民间借贷适⽤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债务⽽出具没有还款⽇期的⽋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
效中断,从收到⽋款条的第⼆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
保护期的限制。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明确表⽰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不予还款),则
从借款⼈明确表⽰拒绝还款之⽇起适⽤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双⽅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应当
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
由于民间借贷⼤多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感情借贷”,当事⼈很容易忽视诉讼时效规定,导致丧失司法保护权利,成
为恶意借款⼈逃避债务的⼯具。
正确做法是:
①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还款期限届满不还的,应当在2年内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
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只要对⽅当事⼈明确拒绝还款的,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因为从借款⼈
明确表⽰拒绝还款之⽇起,也是适⽤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且您也⽆法清楚知道对⽅是否保留了他已经向您表
⽰拒绝还款的证据,⽐如录⾳等。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根据《若⼲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借据;⽆书⾯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
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起诉时债务⼈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仍不应
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法查明的,裁定中⽌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
定中⽌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共同偿还;借款⼈不能证明借款
⽤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偿还。
【律师提⽰】
①民间借贷的债务⼈出⾛、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
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诉讼。因此,出借⼈要保留有借款合同、
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旦借款⼈失踪,案件将⽆限期“中⽌诉讼”。
②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和审理和⼀般民事纠纷没有什么区别。唯需要提醒的是,民间借贷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法
律关系相当复杂,当事⼈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诉讼。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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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4:32: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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