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由于女性是较为常见的一类弱势体,故而我国司法机关在
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时,也对女性采取了特殊照顾,婚姻法也
不例外。从法律条文上理解,妇女在怀孕期间,男方四不得
提出离婚请求的,该项法规是由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具体该如何理解该法规的规定呢?
由于女性是较为常见的一类弱势体,故而我国司法机
关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时,也对女性采取了特殊照顾,婚姻
法也不例外。从法律条文上理解,妇女在怀孕期间,男方四
不得提出离婚请求的,该项法规是由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该法规的规定呢?
▲一、如何理解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
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项
规定是对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别规定,它在一定条
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权。
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中,有的人提出,自然流产或人工
流产,即中止妊娠(俗称“小产”),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
有很大的影响,妇女在此期间也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而
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
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对此问题已作了规定。为此,立法机关在原条文的基础上,
增加了“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的内容。
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
身心健康,上述限制是完全合理的。对女方怀孕期间、分娩
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
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
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
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
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
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仅要保护胎儿和婴儿,同
时也要保护妇女。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法律禁
止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
这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
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
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到准予离婚
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对男方离婚请
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
但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
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
指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案例是非常少的,哪些情
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认定。
法律还规定了该条的另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此期间,女
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
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此时,不应
加以限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予离婚。
▲二、最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
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
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2:56: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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