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
的观点是:死刑应该被废除。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
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废除是指取消、废止该刑
法。我方所说的死刑应该被废除并不是指死刑要在
社会中马上废除,我方强调的是一种趋势,强调的
是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
我将以下三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
生命权和人道主义要求废除死刑。人
道性是刑罚的价值之一,而刑罚的人道性,是指刑
罚不能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与连带剥夺人之不应剥夺
的权利。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而生命权是
人最基本的权利与首要的权利。因此,对生命权的
剥夺构成对人本身的基本权利的剥夺与对人自身的
否定。这就是死刑的不人道性所在。死刑不仅违背
了人道性中把人当作人的要求,而且必然不人道的
连带剥夺了人的生命之外的其他权利。
第二,
死刑对犯罪者威慑力甚微,无法抑制
犯罪。死刑要对潜在犯罪产生威慑力必须以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且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处
罚为前提。但实践中却有很多人缺乏违法性认识,
更不知道被判处死刑,或者知道违法犯罪,但认为
罪不致死,甚至明知罪及致死,却存有侥幸心理(经
济犯罪即为典型),再有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
山行”之类(如政治犯和亡命徒)。这几类犯罪人在
实践中占有大量比例,死刑对其威慑力甚微。对此,
马克思指出:“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
明„„利用刑罚来威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
适得其反!”
第三,
死刑无法避免误判,容易造成冤假错
案。法院的判决最终是“人”的判决,无法避免误
判。而死刑有不可回溯的特性,一旦出现错判,就
无法挽回无辜者的生命。人死不能复生,这是谁都
懂的道理,一旦嫌疑人死去,便再也没有申辩的权
利和能力,纵然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对于死去之人
又有多大的意义呢?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
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例如在美国有犯因
DA测试而在二十一年后平反、澳洲有在处死后八十
一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中国也有滕兴善死刑冤案。
废除死也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程度的一
个重要标志。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中,我们似乎
看见了死刑制度的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
会的全面进步,死刑制度必将成为历史。综上所述,
我方坚定地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0:54: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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